曾建元》法官自律應爲天下法

苗栗地院召開自律委員會,認爲周靜妮法官行爲不當情節重大,將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謝明俊攝)

苗栗地方法院於110年3月24日中午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周靜妮法官所涉執行職務與法未合事件,根據該院發出之新聞稿,該院認定周法官確實有審案言行不當侵犯當事人尊嚴、因被陳情案聯繫社工不當施壓等情事且情節重大,爰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5、6、7款規定,決議建議陳雅玲院長以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根據《鏡週刊》的報導苗院院長將周法官移送自律的主要原因,是周法官在陳院長到任前後經辦的案件,有不當執行職務之情事,見諸《鏡週刊》和苗院新聞發佈的主要有二:一是審理少年事件中曾命少年自己掌摑,一是延誤庭訊拖庭)遭社工員檢舉而對其施壓,在媒體的報導中,這兩個事件的當事人,掌摑少年和檢舉社工員都因周法官的作爲而崩潰。

掌摑少年案是周法官少家庭法官生涯的第一案,經驗不足難免出錯,周法官自己也承認,當年庭長已對其有所糾正指導,年度職務評定亦已檢討過,是個重新出土的陳年舊案。本人在投書〈當法院院長成爲法官們的檢察官〉一文中,曾從判決確定力(既判力)(Rechtskraft)的法理基礎誠信原則和禁反言原則以及法的安定性利害衡量討論法院院長以行政監督爲由無端主動挖肅法官舊案的不當,德國最早將裁判確定力的概念運用在行政處分,也是使用Rechtskraft一字,後則改稱爲存續力(Bestandskraft),其法理相通,年度職務評定的性質容或再討論,但其中對法官信賴利益保護和對於法秩序安定性的思考,本人認爲應是一致的。

法官庭訊使用私刑自然不當,但周法官的作爲該當私刑的指控嗎?當時身心皆受傷的父母將心愛的兒子扭送法院,正是期待恢復親權和親子關係,父母在場同意的命少年自掌管教作爲,本意在提醒兒子感受父母親的痛身與傷心,周法官剛柔並濟,循循善誘,終教頑石點頭,少年桀敖不馴但本性善良,根本未曾當庭崩潰,身心受重創,而是勇敢面對自己。

周法官進而談到少年觀護所在內部管理經常出現死角,本意也在勸諭少年選擇責付家長和從事社會服務作爲收容的替代,根本不是在恐嚇少年,雖然最後仍決定收容,周法官仍指示法警給予少年保護的特別安排。周法官在少家庭人生第一案中極爲用心,曾得到前任院長的口頭鼓勵和肯定,苗院院方和《鏡週刊》如果完整了解該案的庭訊過程以及事後至今長期輔導的成效,就不會去脈絡化地斷章取義誣指周法官爲刑求和恐嚇,自律委員會也不至於貿然認定少年和父母親在本案於3月22日見報後給周法官的感謝信以及父親親到法院表達出庭作證意願是串證,而拒絕採信。

另一個媒體所稱不當施壓社工員致其崩潰案,苗院已在3月22日由發言人宋國鎮澄清,周法官在受檢舉後曾與該社工員聯絡致歉,周法官與該社工員在業務上合作至今,不知要施壓什麼,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張國棟當天也證實,「我們社工沒有因爲這件事情受影響」。周法官在就審期間,並未與該社工員有任何聯繫,倒是媒體報導該社工員近日受到很大壓力,導致該社工員拒絕向院方證實周法官有無不當施壓事,在當事人拒絕作證的情況下,院方豈可擅斷做成事實認定,更放任媒體對周法官進行所謂情節重大的輿論審判

苗院的院內法官自律程序是完全違反司法的專業自律精神的,移送自律的院長主持審議,是檢察官兼審判長,違反審檢分立權力制衡精神,整個程序的進行,更未給予被告法官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權利保障,比如就審期間僅一週,被告法官連被控二十多案的卷宗都無法完整調閱,審議庭上亦無充分時間進行答辯和提示有利於己的人證與物證、辨別院方提示證據。結果自律程序形同法院私設刑堂,對法官進行制度性霸凌羣毆。

苗院自律審議後,決定將周法官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對此我們仍心表感謝,因爲那是一個專家參審程序,有來自民間的專家學者參與評鑑,對受評法官也將有更加公平的程序保障。相形之下,法官自律程序顯然有極大的檢討餘地。

我想起熊愛卿教授的詩〈歌〉:「我在人間跌跌撞撞啊~只爲讓你尋聲找到」。是的,我是周法官的丈夫,我會盡力爲她辯護到底。我認識的她,不是戴假髮與面具的法官,而是和你我一樣真實的平凡人,所以我相信她會有狀況、會有失誤,也期待法院的糾正機制也同時是對法官的再教育和支持系統,而絕非現在的作法。

我要重申,只要判決不違法、沒有新證據足以推翻舊判決的原因事實,那已具有既判力的歷年判決以及具有存續力的歷年職務評定,就不應該被司法行政領導一一挖出檢驗和移送,那已行將入侵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領域了,我們對其破壞性效應,千萬要戒慎恐懼,嚴肅以對。

(作者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