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拾金不昧4萬元 清潔隊員貪298元廚餘桶遭訴獲判免刑

清潔隊員貪298元廚餘桶,二審獲判緩刑。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無關。(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竹市環保局李姓清潔員,多年前曾在垃圾堆中拾金不昧4萬元,送交警方招領,而獲得公開表揚。但沒想到幾年後,他竟將清潔隊中298元的廚餘桶帶回家使用,被依照本刑10年以上的「侵佔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一審將他判處緩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定有罪,但改判處免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從1990年2月起在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擔任清潔隊隊員,當垃圾車隨車人員。他在2012年間,當時薪水3萬多元的李男,在清理垃圾時,看到一條褲子,李男當時覺得褲子口袋鼓鼓,頗爲有異,因此伸手清理,竟意外發現口袋內居然有4萬元。李男趕緊將錢送到警局招領,而且他明確告訴承辦員警,希望能趕快找到失主,不會向失主要3成的酬勞。李男因此受公開表揚。

但本案發生於2017年9月間,李男將垃圾車上放置之備用50公升廚餘回收桶(價值298元)帶回家裡使用,完全無人發現。一直到2019年3月間,李男因爲調職,纔將垃圾桶主動繳回清潔隊。政風單位因此將他移送檢方法辦,檢方依照本刑10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男認罪,一審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但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而雖然李男獲得緩刑不須入監,但因緩刑的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的從刑,若緩刑定讞後,李男將無退休金可領取,因此他上訴第二審

高院二審於2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有罪,但改判免刑,可上訴。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的見解,相較於緩刑,免刑在形式上對公務員有利,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而且免刑判決也屬有罪判決,若因此免刑確定,李男就會喪失現任、再任公務員的資格,之前累積的公務員年資,也無法再續。此外,依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公務員因貪污判刑並宣告緩刑確定,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緩刑就可以再任公職。因此綜上所述,李男犯罪情節輕微,若遭免刑恐不利於公務員身分,本案很有可能不被最高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