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物遺失 無罪被告可國賠

各地檢署贓物庫都不大,很難容納汽車機車挖土機等龐然大物,儘早拍賣變現,才便於保管。(許素惠攝)

冤獄有刑事補償費,刑事被告如果無罪確定,卻要不回原遭扣押的「犯罪工具」與「不法所得」,也可以申請國賠,曾有地檢署未保管好查扣的鋼材,而被判得賠無罪被告174萬元。也有員警監守盜調包變賣扣押物而被判刑,警局並得負賠償責任

嘉義地檢署曾偵辦一侵佔案,查扣了一批價值174萬餘元的不鏽鋼線材,並責付水上分局保管。被告夫婦最後獲無罪判決,要求返還該批價值不斐的鋼材。誰料,該批鋼材竟不知去向,無罪被告只好聲請國賠,雖然是警方弄丟這批鋼材,但因查扣單位是嘉義地檢,所以法官判嘉義地檢得賠償174萬多元。

苗栗縣警局則曾偵辦一起違反《山坡地保育法》的案件,起扣挖土機一部,最後被告也獲無罪宣判定讞,要求強制執行發還挖土機,才發現該挖土機被李姓交通員串聯外人調包變賣,兩人朋分所得。

該李姓員警非但被依貪污罪判了6年,經無罪被告提出國賠之訴,苗栗縣警局也被判得賠償該挖土機遭員警偷竊變賣時的價值120萬元。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