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消音器挨罰6千 騎士:警抓噪音,警棍放排氣管通到底

▲張先生投訴,員警警棍放進機車排氣管,就認定他拆除消音器。(圖/示意畫面東森新聞

東森新聞記者葉晏升、蕭洸志、江筱惠/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張先生投訴,騎車到加油站加油,因排氣管音量太大被攔查;員警把警棍放進排氣管,確認可通到底,認定機車的消音器遭拆除,對他開罰6000元。但張先生質疑,產生噪音應由專業器材認定,而非靠警棍測試,已提申訴捍衛自己權益,希望能撤銷罰單

張先生表示,一般檢測機車有無噪音都由環保局提供機器,確認機車發出的分貝有無超過標準聲音是用聽的,質疑一根警棍爲何能檢測排氣管噪音,「似乎有些原廠也可以直接通到(排氣管)裡面,就覺得這樣子有點誇張,缺乏專業性的判斷。」

張先生說,罰單上寫「擅自變更車體規格(拆除消音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900元到1800元的罰鍰。

但張先生指出,他被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第5項,「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罰6000元到2萬4000元,「以一種我們民衆不會去檢舉的心態開單嗎,明明就應該要開第16條,爲什麼要故意開43條?」

對此,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副所長劉德芳表示,按照規定可用警棍輔佐,專設消音器的排氣管沒辦法以警棍伸縮插入到達底部。警方解釋,拆除消音器的合法與否,不一定要由環保局陪同,因張先生的排氣管音量過大,他們罰的是拆除消音器,而非製造噪音,所以不需要有專業儀器檢測。

▼張先生收到的罰單。(圖/東森新聞)

▼張先生認爲,他應被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而非第43條第5項,罰鍰差好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