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迴應 食安非房東應負責任

遠百、大食代廣場兩強制險,承保責任是否擴及寶林茶室中毒案?產險業迴應:食安非房東應負責任。圖/本報資料照片

由於寶林茶室向國泰世紀產險投保的產品責任險已在2023年10月到期且未交保費,國泰產及新安東京產另承保遠東百貨及大食代廣場的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該保單承保責任範圍是否擴及至寶林茶室,產險業者表示,保單法律效力尚待釐清中。

北市府要求二家產險公司在二日內回覆,產險公會表示,因爲牽涉到法律問題,仍待進一步釐清,主要因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都是屬於強制險,出單之後,沒有交保費是否無效或者要經過何種程序才能註銷?有些細節都待討論中。

至於國泰產險承保遠東百貨信義A13(大房東)的商業綜合責任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則承保大食代廣場(二房東)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於保單承保內容及責任歸屬問題,產險業者認爲,因寶林茶室是牽涉到食安問題,非房東應該要負的責任;若是因建築或設計不良致使客戶傷亡,則會在承保範圍。

餐飲業必投保產品責任險違者有罰責。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爲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均依法被強制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讓業者對進口或其製造之食品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依法令要求最低保險金額爲每一個人身體傷害1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害4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理賠上限爲1,000萬元,若被保險人之需求,可再提高保險金額。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規定未依規投保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