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拘禁20只貓害病危 惡飼主挨罰告動保處敗訴

黃姓男子養20只貓卻未妥善照顧,臺北動保處稽查發現,貓咪檢查身體機能受損,裁處黃男9000元並沒收17只病危貓。黃男不服提告,但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黃姓男子飼養20只貓,分別關在籠裡,沒提供貓砂盆及足夠食物飲水,飼養環境極差害貓只出現營養不良、脫水、染寄生蟲、腎機能失調等症狀,臺北市動保處認爲貓咪形同被「長期拘禁」,開罰9000元並沒收17只病危貓。黃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處分違誤,判他敗訴,可上訴。

動保處接獲檢舉,2020年2月26日到黃男家訪查,發現黃男以單層犬籠分別飼養20只貓,大部分無飲水、飼料,僅3籠有髒污飲水,又因未提供貓砂盆,導致滿地排泄物,環境髒亂,多數貓只毛髮雜亂精神委靡,緊急將17只送醫檢查,發現都有脫水、消瘦等問題,其中1只送醫當晚死亡。

動保處認定黃男飼養觀念方式嚴重偏差,造成17只貓身體機能受損,嚴重營養不良,依違反動保法對黃男裁處9000元罰鍰,沒入17只貓,禁止飼養應登記寵物及認養收容所動物,並應接受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黃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飼養17只貓10餘年,定時放出及餵食飲水,飼料及飲水充足,也有籠外活動空間,貓只並無急迫生命危險,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動保處未詳加調查貓只生活環境,僅憑現場照片獸醫檢查17只貓有「脫水、消瘦、貧血、高腎指數」等問題,認定他沒給予應有照顧,太過武斷,動物罹病本來就是常態

動保處駁斥,17只混種貓平均重1至2公斤,只有正常體重一半,現場門窗緊閉、昏暗密不通風,使用犬籠養貓,無法提供充分伸展空間及籠外活動時間,剝奪貓隻立體、跳躍活動的天性,形同長期拘禁,且飼養環境目測3天以上未清理,足認黃男飼養方式已傷害17只貓,且有致死之虞,原處分並無違誤。

合議庭勘驗現場照片,認爲與動保處的稽查紀錄相符,而黃男只空口辯稱當天剛好水和食物用完,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有好好照顧貓只,其主張難以相信,遂認定動保處的處分沒有問題,判黃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