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二子張國明控訴:「進不去張榮發基金會」 基金會三千字聲明澄清:「絕非事實!」

長榮集團大房兄弟爭權風暴愈演愈烈,張榮發基金會今(15)日晚間發佈聲明對外澄清。(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長榮集團大房二子董事張國明與老臣明(16)日將召開記者會,質疑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濫權,也將刊登廣告表示張國明控訴「連我父親所設立的基金會都不讓我進去…」等語,張榮發基金會今天晚間發出近三千字聲明,對外澄清並非事實,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張榮發基金會董事吳景明李寬量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張榮發基金會表示,該篇廣告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且張國明等董事於廣告中所云「連我父親所設立的基金會都不讓我進去…」等語,皆說明其等欲以「家天下」之觀念把持張榮發基金會,實不符財團法人法之精神,更何況本基金會絕無不讓張國明董事進入開會之情事,詳如以下說明:

一、董事任期爲三年,無違法修章亦無所稱「萬年董事」

1.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依章程爲三年,第11屆董事於107年12月17日任期屆滿,基金會爲辦理改選自107年12月11日至109年1月8日止,累計已由鍾德美董事長召開過7次董事會,其中5次董事會有列改選董事議程,而該5次董事會中竟有4次都遭相同之張國明、吳景明、李寬量等六至七名董事故意缺席杯葛,導致本基金會新任董事至今遲未產生!

2. 教育部多次發函要求本基金會完成董事改選,正就是因爲張國明、吳景明、李寬量等董事杯葛,造成董事改選未完成。這些董事期待的就是盡一切方法,不惜犧牲掉本基金會,達到其取得長榮集團經營權目的。而教育部身爲主管機關,當然明白上述董事的陰謀,也清楚本基金會多年來在公益事業的成果,自然不願成爲這些知法犯法、玩弄公益法人之徒的幫兇。

3. 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故不可能允許萬年董事長的發生。而文教基金會章程規定董事的任期三年,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範。

4. 文教基金會於108年1月8日董事會列入修改捐助章程的議程,乃爲配合2018年公佈的財團法人法,調整修改捐助章程。本次修訂捐助章程草案第8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爲止」,系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次修訂完全依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討論。

▲長榮集團大房三兄弟爭權風暴愈演愈烈,張榮發基金會今(15)日晚間發佈聲明對外澄清。(圖/記者屠惠剛攝)

二、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從未以任何方式阻擋董事開會

1. 107年12月11日本基金會董事會當天,具董事身分之張國明、張聖皓二人,早於8:30左右進入過董事會開會會場巡視後離開,並未受到任何人阻擋。其後因現場出現張國政曾瓊慧、曾瓊瑤謝國獻黃曉忠律師吳祝春,帶六名特警企圖強行進入會場,爲使會議順利進行,現場保全人員實施身分查驗,僅讓具董事身分者進入,因而爆發肢體衝突。當天因上述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持續滯留會場拒絕離去長達數小時,致會議無法開始,主席只能宣佈取消會議。

2. 108年9月26日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當天,張國明、張聖皓、張明煜及吳景明等四名董事堅持偕同不具董事身分之吳祝春律師欲進入會場,會務人員僅同意具董事身分者進入,該等董事因而拒絕報到、開會。

3. 本基金會於109年1月8日再度召開董事會,特定董事中僅張國明一人到場,欲攜同未具董事身分之律師四名進場開會,聲稱四位律師皆爲其個人之法律顧問,另有媒體入場拍攝,經會務人員說明勸導後,該董事竟轉向媒體大聲咆哮爲何不讓其所攜之人員進入,企圖製造爭端場面;而其餘包含董事張明煜、李寬量、楊誠對、吳景明、張聖皓等人,則完全未到場。縱若張國明董事出席本次會議,因總數也只有8人,仍未達特別決議所需三分之二董事出席門檻,顯見該董事刻意到場之目的絕非開會,只是希望藉由媒體向外界發聲,讓社會大衆在不明就裡之情況下誤解本基金會有妨礙其行使董事權利之情形

三、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經法院判決系合法行使基金會持股之股東權,並無所稱違法涉入經營權之情事

1. 張國明等董事爲張榮發基金會股東權行使一事已向法院提起多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於判決中已明確宣告鍾德美董事長行使股東表決權系合法且合於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另其所提出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有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長榮集團大房三兄弟爭權風暴愈演愈烈,張榮發基金會今(15)日晚間發佈聲明對外澄清。(圖/記者屠惠剛攝)

2.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除擔任張榮發基金會、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外,並無兼任長榮國際公司或長榮集團其他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鍾德美長期投身且戮力於基金會會務及社會公益之推行,其行使股東權(包含股東表決權)時俱系以基金會之最大利益爲考量,並無藉機謀奪私人利益。長榮集團各公司乃交由專業經理人負責,其從未涉入。

3.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業經法務部108年5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06670號函釋「不溯及既往」,因此並不影響張榮發基金會於108年2月1日前之持股。

四、 本會因特定董事之杯葛,致使尚未完成改選,因多次會議均未達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之出席門檻,故依法向教育部申請許可普通決議改選。

1. 基金會自107年12月11日至109年1月8日止,累計已召開過7次董事會,其中5次董事會有列改選董事議程,而該5次董事會中竟有4次都遭特定董事杯葛不出席,比例高達八成之多,令人乍舌!而所採手段無外乎是衆所皆知的暴力衝突、惡意不出席董事會,導致本基金會新任董事至今遲未產生。

2.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第45條第4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查其立法精神,係爲避免因少數董事杯葛,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故該法本即是解決類如本基金會所遭逢之董事杯葛導致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董事改選之難題。

3. 鍾德美董事長既知依法有解決改選窘境之途,因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企圖解決,鍾董事長無愧於本會賦予其董事長職責。反觀特定董事爲達其經營權爭奪目的,罔顧本會肩負公益之責,藉由操弄董事會議事程序,企圖癱瘓董事會運作,侵害本會利益至巨,顯有違董事忠實及作爲義務,絕非國社之福!

五、本會自設立以來即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從事公益事業,今雖遭逢部分董事杯葛以致遲未完成董事改選,然仍亟待主管機關儘速許可本會普通決議之申請,齊心同力實踐維護公益之使命。

1. 本基金會多年以來在主管機關職權監督之下積極從事公益,今特定董事因一己之私,不惜犧牲本基金會整體權益,刻意扭曲事實,甚至以非法、暴力(相關刑事案件之受害人均已提出告訴,現由檢方偵辦中)或大肆興訟等手段,阻止本基金會董事出席長榮國際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以達其爭奪長榮國際公司經營權之不正目的。

2. 關於董事改選,本基金會迄今已多次召開董事會辦理選舉事宜,惟特定董事卻惡意屢屢不出席會議,缺席比例之高已如前述,企圖癱瘓會議,實爲造成本基金會迄今無法完成董事改選之元兇。張國明董事等甚至請託民意代表施壓教育部,企圖左右教育部以未完成改選爲由,欲對本基金會祭以最嚴厲之處分,不惜讓本基金會董事遭受全體解任之效果,完全無視本基金會權益!

3. 本基金會自遭逢特定董事蓄意杯葛董事會議以來,均已及時陳報主管機關教育部併爲詳細說明,且自2019年8月中旬以來,本基金會亦已依法(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參照)多次報請教育部准許本會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對於董事改選事宜之努力達成未曾懈怠。教育部更於本會2020年1月8日董事會開會前來函通知本會,說明該部將視本會董事當日會議召開情形倂同研處普通決議之準駁,從而,本會主管機關自始即已密切關注本基金會董事改選之進展,期間亦曾多方給予本會行政指導,有心協助本會早日完成董事改選事宜,本基金會目前亟待教育部給予本會改選董事所不可或缺之核準(普通決議),以使本基金會公益事業之發展得以延續,方符主管機關維護公益之職責。張榮發基金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