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求償3400萬妨礙空服員罷工 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9年6月發起罷工,長榮航空在罷工第2天向工會提告求償3400萬元,被勞動部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9年間發起罷工,長榮航空在罷工第二天隨即提告向工會13名幹部求償3400萬元,被勞動部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要求長榮在官網公告不當勞動裁決書。長榮提告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長榮確實妨礙罷工活動,原裁決不違法,判長榮敗訴,可上訴。

長榮與工會多次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桃園市政府3度勞資調解也不成立,工會遂於2019年6月20日發動罷工,長榮則在罷工第2天對工會理事長、幹部等13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連帶賠償3400萬元,工會則於同年9月17日向勞動部申請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

勞動部於2020年2月21日裁決決定,長榮提告行爲構成《工會法定義的不當勞動行爲,命長榮收到裁決決定書後的5日內,要在「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刊登裁決主文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長榮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

北高行認爲,長榮在罷工第2天就以概括認知、尚無具體損失金額,作爲求償標的,起訴時間點就已不恰當,且罷工有經工會會員投票通過,屬集體勞動行爲,而非會員個人行爲,就算有相關責任,原則上應由工會概括承擔,長榮卻急於在罷工第2天將13名幹部列爲被告,應屬於《工會法施行細則所指「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北高行指出,罷工行爲屬工會活動的一部分,長榮提起民事訴訟,對工會成員分別施加訴訟上、財產上及精神上的壓力,以打擊、妨礙罷工活動爲目的,是不當影響、妨礙罷工活動,勞動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於法不無不合,遂判長榮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