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合憲 令人莫名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法官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並宣告黨產條例全數合憲。惟針對最具爭議的黨產委員會的正當性及附隨組織的定義亦認定不違憲,就使此號解釋遊走於是否合憲的鋼索之上。

依據《黨產條例》,對於不當黨產的調查、返還、追徵與處分等,皆是由行政院下設的黨產委員會全權負責,等同集彈劾與審判者於一身,致牴觸權力分立的紅線。惟大法官認爲,轉型正義所可能涉及的歷史演變與複雜因素,實不宜由處於被動消極地位司法機關來處理,且行政機關所爲的黨產處分,依據該條例第16條,當事人可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既爲機關間的最適分工,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

但不當黨產的處理所涉及者,不僅是單一政黨財產,也包括其他曾與其有所接觸的團體個人。因此就算要由行政機關來爲第一次處理,無論在組織與過程也必須接近於司法審理程序黨產會委員既無資格限制,更完全由行政院長聘任,這就使委員會的組成既趨向同質化,也難有任何公信力與公正性。但在如此不穩固的基礎上,《黨產條例》卻賦予其極爲廣泛的權力,甚至在該條例第10條,只要被黨產委員會認定隱匿財產或爲不實說明者,即推定爲不當黨產,並因此可爲處分,就使行政權無限擴張。

《黨產條例》所欲處理者,也包括所謂政黨的附隨組織。但根據第4條第2款有關附隨組織的定義,卻出現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等極爲模糊的法律概念,致有牴觸明確性原則之疑慮。只是大法官雖也認爲此等概念的不確定性,卻又強調於我國法制,對此等概念的操作並不陌生,且認事用法者可以法條文義找出立法目的,並基於法律的整體關連性,致可於具體個案裡,明確適用所謂實質控制的概念,致無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但這種說法實令人莫名所以。因「實質控制」的字眼這幾年普遍出現於立法中,確實不陌生,但也因概念的難以操作,不僅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認定有異,近來備受爭議的「淘寶臺灣」更出現主管機關自己前後不同的判定。故要說實質控制不會產生恣意解釋與差別對待,實屬空中樓閣,否則爲何此次《黨產條例》仍是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來聲請釋憲?

沒人會否認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只是在處理此等因歷史演進所造成的結果,就得更遵守實體與程序正義。若無視於此,卻在法律中處處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無邊的權力與程序的方便性,到底是在轉型,抑或在清算,也讓人模糊。(作者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