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賣場入口設的「手溫計」 食藥署:不能作爲發燒檢測依據

▲考生手部消毒體溫進考場。(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全國升三級警戒以來,不少賣場、超商爲加強防疫,會在門口放置同時具有量測手掌溫度酒精噴霧產品食藥署提醒,目前未覈准量測手掌溫度用於發燒篩檢產品,若業者宣稱產品可量測「體溫」,就會依照非醫療器材宣稱醫療效能爲由,最高處2500萬罰鍰。

食藥署科長林欣慧表示,測量體溫、用於發燒篩檢的產品屬於醫療器材,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目前常見用於量測體溫的產品,包含額溫槍、耳溫槍、口溫計、腋溫計及肛溫計等5種。

林欣慧提到,若手溫量測業者原本就宣稱產品可測量手溫或噴灑酒精,就沒有違規,但如果在產品名稱上宣稱可量測「體溫」,就會涉嫌未經覈准擅自制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可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若非醫材產品宣稱醫療效能,則可依同法第65條,處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林欣慧說,手溫之所以無法作爲判斷依據,是由於手掌溫度容易受到個體差異,例如末梢神經影響,也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干擾,像是碰觸太冰會太熱的物品,都會影響手部溫度,且目前並無臨牀證據佐證手掌溫度可做爲臨牀診斷依據,請民衆注意不應以此類產品作爲判斷是否發燒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