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七休一」又有新規定,如何保障自己?

出處:Cheers雜誌第193期主講/陳業鑫 整理楊倩蓉 圖片來源/一百隻熊

本來預計在8月1日上路的「七休一」新制,因爲造成交通運輸業媒體業、餐飲服務業等反彈,勞動部因此釋出新版本,自10月1日開始,另訂的「3例外」與「4原則』將同步實施,也就是未來僱主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最長不能超過12天。

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勞動基準法》第36條關於「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的例假規定,早已於民國73年實施,至今有32年曆史。另外,早在民國75年勞委會尚未成立時,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就已頒佈一項函釋,根據《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爲例假。

七休一早已上路32年

關於七休一後來的紛紛擾擾,問題出在哪裡?就在於內政部這項函釋當中也解釋,若經工會或勞工同意,第1周的第1天休例假,第2周的最後一天也休例假,中間連續工作12天並不違法。所以很多行業,例如客運業,就利用這項函釋,讓司機彈性排班,勞工也可以透過連續工作多日來積假。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有印像?今年5月,一位在超商上大夜班的工作者,因爲連續上班8天后卻沒有休假,便決定罷工,讓員警來看守店面,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當時有記者詢問臺北市勞動局,勞動局正是引用這項函釋,表示連續工作不超過12天是合法的,結果引起更多爭議。於是,立委要求廢止這條函釋,勞動部便在6月29日廢止,嚴格規定必須落實七休一例假,不可以用2周的週期去調整工作時間

不過,這項做法卻引起很多產業抱怨,例如在旅遊業領隊帶團歐洲,一去至少1周以上,如何嚴守七休一規定?而媒體業的反彈理由,則在如果記者到國外採訪,例如去里約報導奧運,難不成到了第7日就休息不發稿?部份客運業勞工也表示,有人家住南部,在北部當客運司機,透過積假返鄉比較划算。若落實七休一,等於一天就要來回南北。更有運輸業鑑於人力不足,甚至揚言中秋連假時將減班,引起大衆恐慌,所以才延後到8月1日實施,並逼出10月1日這個新的調整規定:就是七休一之外,還有「3例外」與「4原則」,爲勞資雙方增加彈性。

3例外+4原則,保障勞工

所謂「3 例外」指的是: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爲因應公衆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中秋連假就可以工作超過6天而不違法。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特殊性(如海上高山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臺電員工要到高山去維修電塔,或是中油在偏遠高山有加油站,員工要耗費許多交通時間往返。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記者到國外出差、或是導遊帶團等。

既然如此,爲什麼還需要「4原則」?其實是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也就是說,上述的3個例外,必須遵守下面4個原則:

1.個案處理,而非常態

2.即使是例外,僱主也必須考量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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