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25日「不會來臺自首」 港大學者:港府勿讓境外人員執法

陳同佳(左)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下同)

記者朱世凱綜合報導

臺灣殺害懷孕女友後潛逃回香港的兇嫌陳同佳,23日針對「洗黑錢罪」刑滿出獄,之後他公開表明願意到臺灣自首。我內政部昨(24)日迴應,陳同佳來臺必須由臺方到港人員確認身份及帶回,否則會有安全疑慮。據悉,陳同佳今(25)日不會啓程來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港府要堅守法律原則底線,不能讓境外人員在香港執法。

據香港《東網》報導,張達明在當地電臺節目中指出,陳同佳如果是純粹基於個人選擇,自願到臺灣受審並沒有問題,但如果由港府介入事件並安排他到臺灣,反而要更小心處理,因爲港臺兩地法律制度不同,港府需要考慮如何確保陳到臺灣後,能夠得到公平公正審訊。他認爲港府可考慮修改現行法律條文,容許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外地殺人案件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22日宣佈,「已致函要求港府同意我方檢警前往香港押解陳同佳,然而港府卻認爲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張達明對此表示,臺方提出派人到香港押解陳同佳,港府應該要堅守香港法律原則底線,不能容許讓境外人員在香港執法。

港府先前也稱,臺灣執法當局在港並沒有執法權,這次是陳同佳自願到臺灣自首,臺方可以在他抵達後將他拘捕,「臺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纔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

港府再指,殺人案發生在臺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臺灣,臺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既然陳已經自首,臺方應該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臺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儘量配合臺方請求,並根據程序處理

內政部長徐國勇。(圖/記者徐斌慎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23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迴應,有關陳同佳案都轉給陸委會處理並強調,「我們沒有拒絕他入境,而是『註記』,如果沒有掌握殺人犯搭機狀況,搭哪一班飛機來都不知道,會不會有飛安的危險?如果坐飛機發現旁邊是殺人犯,你的感受是什麼?且電子簽證屬於觀光用的,他不是觀光客,怎麼能用自由簽證呢?」

徐國勇也說,「即使要自由簽證,我們也必須掌握狀況,並沒有拒絕入境,他可以來,只是要臨櫃去申請簽證。」他相當困惑爲何被解讀成拒絕入境,「我不客氣地講,港府做這些操作,有些不瞭解狀況的人還跟着港府講這些話,等於是被他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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