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陳方隅/香港政府對臺灣的漂亮打擊

陳方隅/美國密西根州政治所博士候選人華府智庫訪問學者

看到一堆人批評臺灣政府不收殺人嫌疑犯陳同佳(在判罪前都稱爲嫌疑犯),實在令人頭大。簡單來說,臺灣方面現在是絕對不可以從香港政府手中接收這位嫌疑犯的。前情提要:這位香港人去年在臺灣殺害了他的女友並棄屍,然後逃回香港,因此我國對他發佈通緝。隨後透過法務部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然而,香港完全不理會。

之後香港政府用其他無關緊要的罪名陳嫌關進監獄(主要因爲香港法律不審境外犯罪),然後以此事件爲由,推出修改逃犯條例草案,表面上說是要提供引渡的條件,事實上,這樣子修法之後中共就可以更加光明正大地抓捕異議人士,包括轉機者也不放過。所有香港人都知道這個兇殺事件只是籍口而已。而現在陳嫌將出獄,這位已知殺人棄屍的嫌疑犯該怎麼處理呢?香港政府想到了傑出的一手:叫他到臺灣投案,而且是以私人名義。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過來投案,這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意義。如果是政府對政府,那要先簽司法互助協議,以對等的原則把人送過來。但現在香港政府明顯是在背後推動(還叫北京來的政協委員陪同)陳嫌過來臺灣,且是以個人名義。想想看,臺灣跟香港沒有簽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協議,這樣子由香港政府把嫌犯送到臺灣,那代表的意義是「國內事務」的處理嗎?這是非常危險的矮化主權行爲。

而且連帶問題是,如果不走司法互助程序,是叫陳嫌以私人名義到臺灣投案,但如果有相關的人證物證問題怎麼辦?在這個案例或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但這是整個司法互助程序會遇到的問題。司法管轄權這件事情國家主權行使的重要元素,自己的國民自己審,這個「終審權」往往是國際上的司法程序主要爭點之一。但國與國之間要走官方和正式的管道,沒有什麼私下叫人過來投案這種道理。如果有嫌疑犯主動投案我國司法單位,那我們當然沒有不收的道理,問題就在於現在根本就是香港政府在背後推動的。目前我國政府仍然是透過法務部的管道向香港政府要求司法互助,並沒有什麼「放棄終審權」這種事。人要來當然可以,但要走正式管道,不是私下了事。

▼陳同佳即將刑滿釋放,他透露願意赴臺自首。(左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右圖/ETtoday資料照)

現在已經有「一大堆香港學者都呼籲臺灣政府不要中了林鄭特首的計,不要配合她演戲、卸責、搞分化」。搞出送中條例這種事情,根本就跟陳嫌沒什麼關聯,本就不是爲了什麼司法正義,而是要讓中共可以光明正大的抓人。現在如果臺灣接受港府送人過來,又可以被炒作成是爲林鄭修背書。港府這一手實在很厲害。臺灣方面,司法單位(地檢署)說只要陳嫌一入境馬上就會被逮捕。這是當然的,因爲那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但現在陸委會拒絕讓陳嫌入境,這也是必須的,因爲,用何種名義入境,關乎我們國家主權地位的實踐問題。 所以說爲什麼很多人一直出來叫說要趕快把人帶過來審判,就是因爲他們根本不在乎什麼主權地位問題,或者像馬英九那樣子認爲臺灣只是跟香港一樣的「地區」,自然沒有什麼好考慮對等不對等的問題。最後再來想想,陳嫌個人主動到臺灣投案,是一個合理的動作嗎?在國際上的引渡通常被告方嫌疑人)都是要求到「案刑最高刑期比較輕」的地方去審,但香港已廢死而臺灣沒有廢死,哪有人會自己要求到一個可能會被判比較重的地方審判?用肚臍想就知道這不合理。還有,根據香港法律不能對境外事務做審判,那陳嫌本就不需要自己到臺灣讓臺灣審,這完全違反常理。在香港和中國,這種被犯案、被消失、被定罪、被自動投案的案例,真的是層出不窮。一個人莫名其妙就會被安上奇怪的罪名(例如異議份子常常會被嫖妓、被成爲小偷)。臺灣面對這樣子的獨裁政府,真的必須要很小心面對。

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主權」之間,本來就沒有這麼單純,臺灣面對兩岸管轄權問題,更是複雜。法律無法只歸法律,因爲這牽涉到太多政治問題。

如果像現在很多人批評的「政府放棄制裁罪犯」,這種說法就是去政治化、去脈絡化,這本身就是非常政治也非常故意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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