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櫻琴/掏空公司怎定罪?關係企業vs.關係人交易,刑責差很大

金管會正推動2018年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強化落實財經正義更顯重要。圖爲正義女神,情境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上市公司頻傳補貼真掏空

上市公司掏空案迭傳,利用「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利益輸送,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爲,損害投資大衆,影響資本市場,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背德背信,莫此爲甚。近日如英羣案、大同案、冠德案、臺苯案等,都是上市公司涉嫌掏空的案例。其間所涉及財報專業認定、律師攻防設計及法院有罪無罪的心證形成,都考驗公平正義能否在個案得到平反,在通案是否對社會有所警惕。

以備受矚目英羣案爲例,公司蘇姓董事長戴姓副總經理兼財會主任,「假補貼真掏空」,從上市公司掏空5億多元,高等法院在107年7月25日做出擲地有聲判決:分別判決董事長和財會主任9年和7年有期徒刑。此案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大逆轉,課予重責,相關司法議題值得探討。

究竟公司對外交易,是關係企業的財務調度?或是利用關係人進行搬錢掏空?如果前者,依《公司法》揭露合併財務報告即可;如果是後者,對上市公司造成「特別背信」,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不法利得達1億元以上者,可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係企業與關係人交易有極大差別

「關係企業」《公司法》專章規定,包括「控制從屬公司」及「相互投資公司」兩種類型,依法應制作合併財務報告,上市公司公開資訊強制揭露其「關係企業架構圖」。上市公司基於經營策略考量,在境內或境外設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轉投資,符合法定關係企業範圍,即應揭露其關係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爲。

至於「關係人交易」,和「關係企業交易」,一字之差,在英羣案卻在一、二審無罪與有罪間差距甚大。一般而言,和公司有一定關係人,與公司的重大交易,如爲業務行爲,屬於公司「經營判斷法則」,但長期進行的代工合約或補貼,即應在財報上接受評價,究竟其交易有無故意造成上市公司損失。

英羣早年是電腦及周邊設備大廠,88年股票上市公司,董事長個人出資,利用不知情女性親密友人及人頭等名義,設立境外公司,並轉投資中國廠,號稱爲其「代工廠」。在公司財務虧損之際,仍繼續奧援境外公司及中國廠,利用「補貼閒置產能設備」爲理由掏空公司。致該公司在99年下市,並走向重整之途。 此一個案,投資人保護中心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損害賠償金額5億元。

本案檢察官102年起訴蘇姓董事長等人,利用境外公司及中國代工廠等交易模式,掏空上市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6條第1項第1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及第2款「特別背信罪」,引起社會關注。

一審士林地院卻以該境外公司系「關係企業」,英羣公司對其有人事、財務、業務的指揮調度權,認爲屬於《公司法》所定義「實質控制及從屬關係」,蘇姓董事長及戴姓財會主任並無犯罪證據,予以無罪判決,不法利得也不必沒收。其間被告迭主張是因應當年政府未開放兩岸投資,迫不得已才赴境外及中國設據點等。且延聘某大學會計教授出具鑑定意見,認爲屬於廠商間的正常業務,補貼代工廠商係爲顧及上下生產鏈,爲業界所常見云云

檢察官抽絲剝繭找出資金流向

本案最主要關鍵是董事長自有資金所設立境外紙上公司及中國廠,英羣公司並未投資任何股份,但公司卻長期交由其代工生產,支出固定人事、材料及管理等成本。問題出在99年開始的「補貼閒置產能設備條款」,由英羣公司以補貼之名,行掏空之實。

二審判決特別根據檢察官抽絲剝繭的資金流向,查出每一筆由英羣公司匯出去的款項,是如何進到蘇姓董事長以人頭成立的公司,再流到中國代工廠。最離譜的事:英羣公司已經嚴重虧損,猶繼續匯款,致受惠的境外公司毛利卻一直高達8%、9%。一家實收資本20億元的上市公司,後來淨值卻爲「負7千萬元」,其後並減資95%,即原始股東每1千股減資後僅餘5股,等於投資人的股票大幅縮水,真是欲哭無涙。

令外界質疑的是,蘇姓董事長個人成立的境外紙上公司是用來掏空用的,上市公司根本未出資,怎麼可能認定爲「關係企業」,如果一審法院能詳查公司營運及財報,就不會認定長期補貼私人的公司是正常業務往來。

上市公司欠缺公司治理,請落實財經正義

產業界確有上下游產業因產能差異而須補貼,但應具體探究補貼項目、內容,始能確認補貼有無必要。最令投資人氣憤的是,英羣公司補貼計算方式系依據戴姓財會主任所提出產能差異,且補貼款絕大多數均高於應給付予代工廠款項,全由上市公司買單。

上市公司體質影響資本市場健全與否,負責人利益輸其個人投資公司,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嚴厲指出,「英羣公司不顧帳列未彌補虧損已高達12億元之事實,仍執意補貼境外公司及代工廠的產能不足,顯不符一般商業判斷」。

本案所涉及的一審無罪,二審重判9年《證交法》掏空案,或許已不是單純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相關涉案人士、鑑定專家及司法界應有通盤的警惕,金管會正推動2018年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強化落實財經正義更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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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櫻琴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曾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專攻經濟法》、《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深入觀察臺灣產業法制,強調「財經正義」的重要性。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