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條例》三讀 金門300公頃地雷區土地有條件返還

金門地雷土地可有條件返還。(圖/示意圖,非金門地雷區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26日院會三讀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只要金門居民提出合理證明,地雷區土地5年內可申請「返還」。金門立委楊應雄表示,這是金門人期待已久的還地政策,土地面積至少有300公頃。修法規定離島地區高中以下初聘教師,須實際服務滿6年才能介聘回本島地區。

三讀條文指出,非經徵收或價購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爲公有者,1971年4月30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佔有人或其繼承人,得在今日起5年內,向土地所在地機關申請返還。

此外,雷區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者,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租用、價購或徵收,而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劃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