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 有明確的順序可遵循

▲離婚夫妻申報子女扶養免稅額等,財政部明確公佈申報順序民衆可遵循。(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離婚雙方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同一子女的免稅額國稅局處理順序和處理原則明確化,未來離婚夫妻申報子女扶養時有依據可循,讓夫妻離婚真正達到「好聚好散」。

根據財政部所發佈的解釋令,認定順序有四:一,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長者申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覈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主要的扶養人要怎麼認定,主要有五項標準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或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的教育費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的證明

■其他扶養事實

財政部官員解釋,目前國稅局內部已經採行這樣的作業原則,但是未明確化,爲了避免離婚夫妻在申報子女扶養時,產生糾紛才發佈解釋令讓民衆有原則可循;官員表示,其實大部分的夫妻在離婚或分居時,都已經談定小孩監護權或扶養申報,會產生的糾紛已經很少,極少數纔有認定問題產生訴願案件,明確化之後希望可以降低這方面的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