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燒炭造成兒女雙亡 檢斥「剝奪生命法所難容」求刑20年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29歲黃姓男子妻子離婚萌生死意,2019年6月25日在臺南市永康租屋燒炭輕生,造成5歲兒子、6歲女兒一氧化碳中毒不幸死亡,黃男1人獲救;臺南地檢署9月2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罪嫌將黃男提起公訴,檢察官以黃男將無尋短念頭子女一同帶赴黃泉,剝奪生命法所難容,向法院具體求刑20年。

▲黃姓男子因婚姻失敗心萌短見,在租住燒炭造成1對兒女死亡,臺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院刑庭具體求刑20年。(圖/記者林悅翻攝)

起訴書指出,黃男(29歲)因婚姻挫折,萌生攜同子女自殺念頭,2019年6月25日深夜1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租屋處,利用兒女熟睡之際,將臥室內之門窗膠帶封住,在其內燃燒炭火,黃男隨後躺臥於該室,造成黃男兒女因一氧化碳中毒後窒息死亡。

6月26日上午11時多,因租屋處散發煤炭味,被管理員發現報警處理,始發現黃男3人躺臥於租處臥室內,員警將黃男送醫急救後恢復意識,挽回一命。

檢察官認爲黃男所爲系犯刑法之殺人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暴力罪,黃男爲成年人,故意對未滿12歲之兒童爲殺人之犯罪行爲,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檢察官指出,黃男雖因婚姻挫折,萌生死意,雖與一般爲情、財之殺人犯行有別,然黃身爲成年人,也是被害人生父,本應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且遇有生活困境時,應存正面積極之心態,尋求一切合法手段解決,竟將人生正起步且無尋短念頭被害人2人一同帶赴黃泉,剝奪子女生命,使他們無法開展屬於自己人生,誠屬法所難容,向法院刑庭具體請求量處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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