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借酒澆愁醒來「下面痛痛」 竟是友人撿屍性侵

離婚女子醉後慘遭李姓男同事性侵,南投地院審理後將李男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楊靜茹攝)

南投縣1名女子在露營區工作,去年4月因離婚心情低落,李姓男子等3名同事陪她借酒澆愁,她醉得不省人事,慘遭李男撿屍性侵,隔天她覺得下體疼痛且衣衫不整,懷疑遭性侵報案,李男到案否認犯行,但證人作證李男有用手指性侵,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李男觸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去年4月離婚後心情不好,同月14日晚間,她和李姓男子等3名同事在露營區酒吧飲酒到隔天凌晨2時,她醉得無法行走,由李姓男子等人載回宿舍,直到隔天早上7時醒來,發現其內衣拉到胸部以上,長褲沒有穿好,內褲卡在臀部,下體疼痛,她打電話給李男,對方不斷道歉,懷疑自己遭性侵報案。

被害人朋友作證指出,她與李男只有一面之緣,得知朋友疑似遭李男性侵,於是打電話給李男並錄音,強調被害人狀況不好,當晚到底發生什麼事?李男坦承以手指性侵被害人。

另外露營區業者發現李男心情低落,也曾打電話關心並錄音,李男坦承犯案說:「我記得有摸她的胸部跟下面......但是多久我真的忘記了。」

即使李姓男子到案否認涉案,供稱他只有擁抱、親吻安慰被害女子,但沒有用手指性侵。被告律師也說,被害人衣物未採到李姓男子DNA,無法證明李男對被害人性侵等。

法官審理後,認爲李姓男子事後向被害人朋友、露營區業者坦承的情節相同,且兩人的說詞都有錄音可佐證,足以證實李男曾指侵被害人,觸犯《刑法》乘機性交罪,事後李男想和解,但被害人因李男到案不認錯而拒絕和解,判處李男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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