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職能 釐清法律界限 統一裁判尺度

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周加海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要求,不斷強化典型案例的價值引領和行爲規範作用,先後發佈了兩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請您介紹一下本批典型案例發佈有哪些特點?

答:發佈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具體實踐。本批案例發佈有三個特點:

一是繼續釋放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力度的積極信號。我們通過集中發佈典型案例,不僅爲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參考和指引,更是向全社會宣示人民法院不斷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決心。讓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一心一意謀發展。

二是不斷增強人民法院加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責任感使命感。本批7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案件,其餘4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審、二審、提審或者進行復議的案件。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在精準貫徹中央產權保護政策做實做細上狠下工夫,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對下監督和指導力度,爲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權益想實招、出實策的態度和決心。

三是通過持續發佈典型案例,釐清法律界限統一裁判尺度,做深做實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本批既有釐清罪與非罪界限,糾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例,又有規範行政行爲、維護守信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例,還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和國家賠償各個領域,爲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了參考和示範。

問:將趙某利詐騙案作爲典型案例發佈,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有什麼指導作用?

答:本案是貫徹“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爲刑事責任”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的鮮活案例。將本案作爲典型案例發佈,其指導意義在於:

第一,要嚴格區分刑民界限,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刑事犯罪處理。在經濟活動中,即便雙方存在重大利益訴爭,甚至一方的行爲造成另一方重大損失,也並不必然意味着存在詐騙等刑事犯罪行爲。本案中,趙某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爲,放置於長期反覆、滾動式交易的整體中考查,符合雙方長期認可或默認的合同履行方式,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要堅決避免混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堅決杜絕動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

第二,要恪守罪刑法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判斷涉案行爲究竟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爲,還是單純的經濟糾紛,在實體上,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依照刑法規定認定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輕;在程序上,必須嚴格執行證據裁判原則,作出有罪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定證明標準。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堅決防止僅因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就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堅決依法宣告無罪。

第三,要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職能作用。要進一步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範和糾正機制,及時發現、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同時,要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審判指導,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冤錯案件的發生。要堅持公正審判、嚴格司法,切實發揮司法審判的把關作用。要通過依法公正裁判,向全社會傳遞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爲穩定社會預期、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問:在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稅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審,傳達了什麼樣的價值導向?

答: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依照刑法第十二條改判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無罪。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爲典型案例,是要傳遞兩個價值導向:

一是要準確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產權保護意見》強調,要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本案中,被告單位存在少繳稅款的不當行爲,因而被立案偵查。但此後,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作了修改,增加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補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修改的基本精神是限定偷逃稅款的刑事處罰範圍,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按照這一規定,對於逃稅初犯,稅務機關未經行政處置,不能直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一審判決時,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實施,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當適用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適用法律不當。

二是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產權保護意見》強調,要堅持有錯必糾,對確屬適用法律錯誤的要依法予以糾正。本案既有企業本身存在逃稅行爲的因素,又有司法機關未準確把握立法精神的因素。對於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不規範的經營行爲,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要依法甄別糾正,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裡糾到哪裡。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產權保護的政策要求,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問:我們注意到,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有兩件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分別涉及侵害商標權、企業字號和侵害技術秘密。發佈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如何考慮的?

答: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必須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產權保護意見》強調要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爲懲治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爲實施懲罰性賠償,要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爲,加強品牌商譽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發揮司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導作用,多措並舉強化對包括商標權、技術秘密在內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營造鼓勵幹事創業的濃厚氛圍。

本批發布的兩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都體現了從嚴懲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爲的精神,向社會釋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和睦家”與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顯著特點是,按照法定最高賠償限額確定侵權者的賠償責任。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認定,侵權人使用“和睦佳”以攀附和睦家公司“和睦家”字號商譽,仿冒權利人醫療服務來源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其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和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本案證據無法確定被侵權所受到實際損失、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沒有商標許可使用費可參照的情形下,綜合考慮侵權人主觀意圖等侵權情節,依法頂格判決侵權人賠償300萬元。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加強商標權保護,加大對商標權侵權行爲懲治力度,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統一開放的市場競爭秩序,以優質司法推進品牌強國建設的堅強決心。

安徽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術秘密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知識產權案件。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方面探索了侵權情節嚴重程度與懲罰性賠償倍數之間的對應關係,對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指導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安徽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侵權爲業,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相關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後仍持續生產,並銷售至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足見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行爲後果之嚴重。因此對本案改判適用頂格(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同時鑑於劉某作爲安徽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權過程中作用明顯,改判其對全部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問: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涉及養豬場被強拆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請問發佈這樣一個“小案件”作爲典型案例是如何考慮的?

答:小案件,大道理。我們發佈本案主要有三點考慮:

一是彰顯平等保護原則。平等保護是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人民法院對產權進行司法保護,不論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法人自然人均一視同仁。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改判,依法保護了一家養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產權利益,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和各類產權主體的信念與決心。本案具有涉農因素,依法審理涉農產權案件,切實維護涉農產權主體和農民的合法產權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務鄉村振興、維護農民權益的應有之義。

二是助推法治政府政務誠信建設。《產權保護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爲懲戒力度。本案中,羅某明等五人在經營養豬場期間多次獲得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經營期間,積極落實環保部門有關通知要求,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基於對行政機關信賴而開展經營與投入。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片面理解違法建築認定標準,且未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就實施的強拆行爲缺乏合理性。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爲違法,並判決政府賠償老百姓因信賴公權力而產生的損失,對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探索了行政賠償中的“直接損失”認定標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如何準確、合理認定“直接損失”,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本案中,二審法院僅將強拆對象即豬欄和飼料倉庫的價值作爲認定直接損失的依據過於機械,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並將因強拆而造成的部分養豬設備、設施因無法繼續使用而必然產生的價值貶損,作爲直接損失予以適當考慮。據此確定的賠償數額較爲全面救濟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產權利益。既對明確行政賠償中“直接損失”的認定標準具有重要示範意義,也有助於增強市場主體安全感,進一步優化放心投資、安心發展的市場環境。

問:長沙盛世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保全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執行中的超標的查封問題進行了糾正。在執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哪些嚴禁超標的查封、加強產權保護的意見?

答:爲全面落實中央《產權保護意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出臺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爲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專門就執行程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要求,明確要求在採取查凍扣措施時注意把握執行政策,在保障債權人勝訴權益可以實現的同時,也要保護被保全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同年還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不得進行超標的保全,平等保護各方權益、依法保護債務人產權。

2019年12月,又出臺《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再次強調嚴禁超標的查封,明確以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爲限採取執行措施。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整體查封后可以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本案例明確了對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要注意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避免因單純計算土地使用權價值而導致超標的保全。本案在綜合各方因素對保全財產價值進行實質審查後,認定保全的部分財產可以滿足保全需要,並解除了對超額部分財產的查封。該案例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進一步提高善意文明執行的主動性、增強產權保護的責任感具有積極示範意義。(姜佩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