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酒駕要掛螢光車牌 李茂生:乾脆頭部植入警示燈

立院26日初審通過,酒駕者將採累計開罰的新規定。(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累犯未來可能會換領螢光車牌,而且同車乘客也會連帶受罰。臺大法律系李茂生在臉書上公開質疑,不如直接在酒駕者頭部安裝警示燈,讓警察可以更清楚辨識,此外,連帶處罰酒駕的乘客,那乾脆連酒商也罰一罰好了。

李茂生髮文表示,「人是人,車是車,車子是不會酒駕的」,開着有特殊車牌的駕駛不一定就是酒駕前科者,代駕者爲何就必須忍受螢光車牌帶來的污衊,如果對酒駕累犯者予以「標示」,可以有效提高執法效率,那乾脆在酒駕者頭部植入警示燈,更可讓警察輕易辨識。

▲鄭寶清提議酒駕累犯要換螢光車牌。(圖/鄭寶清辦公室提供)

貼文也提到,同樣的思維彰顯在與酒駕駕駛同車乘客的連帶處罰上,先不論那些願冒生命危險而同車者的動機,「沒制止酒駕者開車就要處罰其不作爲的話,乾脆更擴大到提供酒類業者身上好了」。對於「未滿18歲者、年滿70歲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乘客,則不在處罰範圍內」,他則認爲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來就無法加以處罰,但沒有理由免罰未滿18或超過70歲的同車人。

根據初審條文規定,新法將提高到3萬元至9萬元;且若5年內再犯,將以前一次被處罰的金額,再加9萬元處罰,後續持續累計,期間2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酒駕同車乘客將被處以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乘客若是未滿18歲、年滿70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任職汽車運輸業,則不用受罰。

此案目前已初審通過,但因部份條文朝野仍有意見,因此全案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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