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以內線交易的困難及突破

吳景欽

胖達人面包店遭踢爆添加人工香精,經衛生局調查後,以廣告不實開罰十八萬,而檢察官在偵查是否有詐欺情事時,卻又牽扯出胖達人的母企業經營者,可能涉嫌內線交易案外案。只是此罪的成立與否,卻有着法律現實障礙

內線交易,必然會對股票交易秩序造成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害,則事前的防制顯比事後的懲罰重要。惟負有着監督證券業行政院金管會,似未有效發揮其功能,故有如胖達人般,扯出內線交易的傳聞,實也不足爲奇,致僅能借由刑事處罰來爲嚇阻。

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即有對於內線交易的刑事處罰明文,其法定刑爲三到十年,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的罰金,甚而根據同條第2項,若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到十五年,及得並二千五百萬至五億元的罰金。之所以爲如此重罰的立法,原因無他,正在於維持證券市場公平性與保護股票交易的安全。

只是這樣的重刑政策,卻有其落實的困難。因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不僅必須能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爲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消息明確等,皆屬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勢必會造成認定的困難,也易成爲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空間

甚且此等情事,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營業機密,不僅難爲外人所知,若檢察官又未能迅速爲搜索與證據保全的動作,相關人等就可輕易爲串供或滅證,甚至是脫產與洗錢等行爲,致使證據的找尋陷入困境,若無企業內部人員的揭露與合作,即便起訴,恐也難於定罪

所以,就胖達人所扯出的內線交易案,檢方實得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來與涉案不屬重大的內部從業者爲認罪協商,以使其吐露真實,纔能有效訴追坑殺衆多小股東且獲取暴利不法者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