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值上限3萬元 第三方支付專法12月中送政院

▲遊瑞德指出,「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可望於12月中上報政院。(圖/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經濟商業司長遊瑞德13日表示,已就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內容,和業者進行2度座談,在經營跨境交易儲值服務方面資本額門檻3億元、儲值金額上限3萬元等規範,已獲得共識,若後續作業順利,應能在12月中前,將草案送至行政院。

商業司13日下午舉行第三方支付專法座談會,包括業者、公協會政府代表在內,共計超過50人到場。遊瑞德於會後接受採訪時指出,第三方支付專法的正式名稱爲「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條文共計42條。

遊瑞德說,多數與會代表皆同意,跨境交易及儲值服務經營者,須符合資本額門檻3億元、儲值金額上限3萬元等規定;而3萬元的上限,未來可由主管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情況,以及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遊瑞德解釋,第三方支付可分爲3種經營類型,第1種是一般支付機構,資本額門檻5,000萬元,只要申報核備,便可經營,且能以兼業方式經營;第2種是涉及跨境交易的支付機構,資本額門檻爲1億5,000萬元,採許可制,須遵循中央銀行相關規定,也能以兼業方式經營。

至於最受外界關注、涉及跨境交易與儲值服務的第3種類型,遊瑞德強調,資本額門檻是3億元,採雙許可制,業者須取得經濟部與金融主管機關的核可,才能經營,且不可兼業,只能以專營方式經營,也就是「開這間公司,就只能做這項業務。」

遊瑞德說明,11月25日還會再與業者進行第3次座談,若後續工作一切順利,最快可望在12月中,將「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上報行政院。

遊瑞德指出,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服務,並不屬於銀行法所規範的存款概念,不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到的儲值金額,在達到一定程度時,便要繳交準備金,但相關細節,仍待中央銀行會同金融主管機關研議

至於外國公司能否來臺經營第三方支付?遊瑞德回答,政策上還沒決定,根據目前草案內容規定,只有國內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經營第三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