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市集手工藝品須標「保存期限」 攤友批找碴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最近紅樓創意市集攤友都感到很悶,因爲北市府1999專線接到匿名檢舉,說創意市集的藝術創作者違反「商品標示法」,商業處年前發文攤商,要求若非現場製作手工藝品,就得依「企業經營者」的法令規範,攤友們痛批商業處根本在找碴。

▲紅樓創意市集是手工藝創作者的重要管道。(圖/取自網路

「真是擾民又不食人間煙火!」在北市紅樓創意市集擺攤的攤友們,最近是一肚子苦水。去年年底,北市1999專線不斷接獲匿名檢舉,指控創意市集的藝術創作者,違反「商品標示法」,商業處派員到場抽檢,要求這些販售的創作品,必須標註「成分」「製作日期」「保存期限」。

「我販售的筆記本外面包布面,他們跟我說這不是文具!」攤友施小姐簡直不知道該如何迴應商業處的天兵問題;另外一個牛皮手工藝品的攤位,則被要求要有「保存期限」,攤商氣極敗壞,「你會要求LV標明保存期限嗎?」在場攤商質疑商業處是不是「坐辦公室坐到瞎掉?怎麼會如此不食人間煙火?」

▲創意市集大部分的攤友,都接到臺北市商業處公函。(圖/取自網路)

年前不少攤位還收到商業處的公函,要求這些創意工作者如有經常性固定性擺攤銷售設計創作之小量手工製品,「非現場製作之手工物品」,就得依照商品標示法第四條第2款定義「企業經營者」的法令規範;「我一個月營業額不到6萬元,算甚麼企業經營者?」

創意市集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擺攤,申請者必須要有網站粉絲團,還要附上商品製作過程文字以及影像資料條件十分嚴格。「創意無價,難道你會要求畢卡索在作品上標註保存期限及成分,還要現場畫纔算嗎?」現在這紙公文,讓攤友們膽戰心驚,因爲不按照商業處的規定,最高會被處以5萬元罰款,還得停止營業。「接下來可能就是查稅了」,攤友們希望北市府高擡貴手,不要成爲藝術創作的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