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爆受刑人右眼 莾男判囚3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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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獄中服刑王姓男子,因不滿江姓受刑人對他挑釁,他徒手揮拳攻擊對方臉部致江眼鏡破裂,鏡片碎片插入右眼視力無光覺,歷審考量王男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方希望法官從輕量刑,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王男遭起訴後請求法官減刑,但歷審認爲,他涉傷害致重傷罪,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欠缺事證可認客觀上有何特殊之原因環境,迫使他採取本案行爲,難認他行爲有何堪以憐憫的特殊事由,不符合減刑要件

合議庭審酌王男因故徒手施暴傷害江男,致其右眼受有重傷害之結果產生生理上之殘缺,所爲實有不該,但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將他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