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雙獨合流 非劍指特定機構

針對香港國安實施細則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大陸涉港學者表示,是爲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非劍指臺灣特定官方駐港機構或正常交流非政府組織(NGO)。圖爲陸委會日前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大陸涉港學者表示,畢竟去年吃了反送中運動的虧,實施細則上凸顯臺灣用意很明顯,是爲打擊「臺獨」與「港獨」勢力合流,但執法對象主要是指臺獨勢力,非劍指臺灣特定半官方駐港機構或正常交流的非政府組織(NGO)。

港府昨公佈《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臺輿論最關切的是,其中表明爲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港警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相關涉港活動資料。

全國港澳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飛龍說,香港國安法有一款罪叫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境外勢力顯然是指臺獨勢力。

田飛龍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沒直接點名臺灣,但實施細則凸顯臺灣,是針對「臺獨勢力」,尤其去年反送中,港府注意到有臺獨勢力介入,因此有必要對臺獨勢力或臺灣政治性組織進行情報蒐集與案件追蹤。

據瞭解,目前臺灣官方駐港機構,主要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實施細提及政治性組織是否劍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田飛龍解釋,關於政治性組織定義要根據香港社團條例認定,不是泛指一切與臺灣有關組織,也不影響臺灣在港合法設立的半官方或民間NGO運作。換言之,只要從事跟港獨與顛覆國家有關活動,就是執法主要對象。當然,臺獨與港獨交流很多是NGO形式,這也是主要打擊面向

不具名北京學者也直言,《香港國安法》本身就帶有「亡羊補牢」意味,大陸此前在反送中運動吃了臺獨勢力的虧,若現在還能把法律漏洞補上,「不就白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