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勞工解僱法禁止出國 勞動部增警示規定

近來出現不少大量解僱勞工後,公司因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付不出來。(報系資料照)

近來出現不少大量解僱勞工後,公司因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付不出來,勞動部近日修正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新增一旦地方政府知悉事業單位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已達禁止出國標準,尚在提報勞動部審查前,可以先透過勞動部把負責人列爲「警示」,出境時就會通知勞動部。

據勞動部統計,從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2003年施行至今,勞動部已提報31件禁止出國,但有3件後來遭訴願或行政法院撤銷。

勞動部勞動關係爭議科科長金士平表示,此次修正除了完備程序外,也新增「警示」規定,當地方政府發現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情況,並令其限期清償,但仍在提報程序時,可以先透過勞動部向移民署申請「警示」,一旦該人出境就會通知勞動部,勞動部隨即會赴海關了解情況。

金士平提及,此次修正也把限期給付修正較爲合理,應在3天至30天限期給付,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仍要受最短3天給付的規定,「過去曾有地方政府要求事業單位1天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