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不得拒絕裝設充電樁 電動車霸王條款一讀通過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圖/趙天麟服務處提供、曹明正高雄傳真)

隨着電動車數量上升,充電樁數量明顯未能跟上腳步,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電動車車主若要在自家停車場裝設充電設備,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再以安全性電力負載不足等理由拒絕裝設,該草案今已完成一讀,未來若修法通過,預料將成電動車發展霸王條款

依照公路總局統計查詢網機動車輛登記數資料,107年電能車輛佔總掛牌數車輛比爲0.03%,109年提高至0.014%,雖然成長近5倍,但整體佔比仍偏低,主要因素,與購買電能車輛後住家是否有充電樁息息相關。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指出,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尤其,充電設備若要安裝在社區內,可能涉及設備安全、用電過載、配線穿孔恐損及結構、維管權責歸屬等問題

趙天麟進一步指出,爲解決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問題,雖然「建築技術規則」在2019年增列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的裝設空間,但對舊有建築而言,新增項目仍不適用,無法解決現有困境

因此,趙天麟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電動車車主在自家停車位裝設供電設備時,應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裝置則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安全標準;而區分所有權人除非能提出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以安全性、電力負載問題等理由拒絕。

該草案條文也明訂,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的費用,應由設置人自行負擔,並須設置獨立電錶電費使用者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