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安法》列入臺灣之意涵探討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7月1日舉行會後新聞發佈會。(圖/CFP)

作者劉性仁(博)

日前針對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國家安全法》第11條相規定明列臺灣和港澳同樣列爲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與共同義務,以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此舉顯然大陸當局已將反獨明確列入法律當中,更將對臺政策及主張明確在大陸的部門法中,有別於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乃是特殊時期之反獨法;而《國安法》不只是對臺及港澳,更是針對大陸整體,顯見大陸當局已將對臺及對港事務提升到法制層級,對於一切事務都秉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值得各界後續關注,然而,此舉也將引發來自國際及臺灣方面高度關注及不滿,認爲強硬地將大陸當局意志及決心規範在法律當中,沒有彈性及調整的空間,使未來對臺談判妥協的空間降低,對於兩岸現狀將帶來一大挑戰

此《國安法》出臺不僅讓臺獨沒有空間,法律即日起生效,讓臺灣方面無法做好準備,此動作無異使兩岸關係深水區更加難解,也使日後若是民進黨執政必須將此列入對大陸政策考量中。《國安法》中共同義務的說法,出現在大陸憲法及部門法中並不陌生,對於大陸公民的義務規範不時出現在憲法及各種部門法規範當中,但對於臺灣及港澳情況,卻是十分罕見。

雖然《國安法》只是原則性及象徵性條文,對於港澳有基本法適用,對臺有反獨及反分裂國家法,甚至日後極有可能出臺各式各樣法律規範,明確將對臺政策及關係都列入大陸的各項部門法當中,這與習近平上任以來強調以法治國及重視規範性主軸相符,可以預見,《國安法》只是開始,未來對臺無論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面向,都將以法律方式規範之,並且將融入大陸自身的部門法體系當中,使兩岸法制未來有相互適用與接軌。

這種想法與中國大陸近日爲適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形勢,最高法院起草兩個認可與執行臺灣地區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釋,擴大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範圍等,並也同樣於2015年於7月1日起立刻正式實施。這種作法與《國安法》都有着同樣的邏輯,希望將兩岸所有事務及政治關係法制化,並且將大陸與臺灣法制連結起來,值得臺灣方面重視此一現象,這可以說兩岸關係發展將進入新的一個階段,以法制來角力,雖然其適用的對象都不及於對方,治權及管轄權都無法所及,仍是處於單方行爲及各自表述的範圍,但此種變化,恐怕是中共當局對於臺灣自太陽學運社會變化及民衆認同變化以及政治情勢,甚至未來有可能產生地動山搖政治變化的一種因應之道,重點並不在於臺灣方面是否同意及國際方面是如何看待,而是大陸當局單方所採取的一種應對方式與表態。

然而,客觀的事實可以看到,大陸《國安法》第11條臺灣方面當然無法接受、也只會突顯兩岸矛盾與不信任,更會產生民衆的擔憂,因爲大陸當局缺乏說明及對話的空間,因此兩岸的未來,不會因爲大陸《國安法》的出臺而使矛盾與衝突能夠緩解,《國安法》使得臺灣未來的空間及彈性越來越小,應是不爭的事實。

以馬政府立場來看,當然對大陸《國安法》必須表明態度,重申九二共識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以平等尊嚴態度,整體推動確保兩岸和平,並以民意爲本的原則下,建立兩岸和平超穩定架構,臺灣不主動挑釁兩岸關係現狀,不破壞人民信賴與情感的,秉持循序漸進、先經後政,逐步解決兩岸之間的矛盾與爭議

臺灣方面當然無法改變大陸方面的決定與立法,也只能表達馬政府自身的態度,這畢竟是大陸當局的決定及對內自我權限,然而大陸《國家安全法》第11條,並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八二憲法》31條相違背,這都是大陸單方面的政治宣示。也無法改變兩岸目前處於分治狀態的事實,大陸《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辦法拘束臺灣,也無法適用於臺灣,但卻在臺灣對大陸政策多了一些考量。並且這對於兩岸同屬一中,是否會產生一中解釋及表述空間消失?值得後續觀察。

大陸的《國安法》只是一種態度的表達,透過法律來表達大陸當局的態度,《國安法》未來若有罰則規定,恐怕將出現執行的困難,也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甚至將有國際力量自動引入,凡此,都值得北京當局思考。

大陸當局對於釣魚臺東海南海爭議,未來是否也會透過法制方式來解決?值得後續觀察;大陸當局將臺灣與港澳並列於《國安法》同一條文中,恐怕會引起臺灣民衆高度疑慮及不滿,對於找尋兩岸政治地位中合情合理的安排,實帶來更多的挑戰與變數。

坦白說,臺灣方面除了表達不滿,能夠採取的方式及運作的空間十分有限,只能期盼大陸當局能夠體會臺灣民衆心聲;這些難道就是臺灣在太陽花後及兩岸事務一事無成,無法在臺灣立院體制中解決的問題,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嗎?亞投行、東海及南海問題、一帶一路等議題、大陸當局顯然已經不管臺灣方面怎麼做、而是自己應該怎麼做,這也顯見大陸當局的自信及實力,臺灣民衆對於時機的判斷與掌握,從ECFA、服貿,貨貿,越拖對臺灣越不利,臺灣將喪失主動權

總之、大陸《國安法》是不可能改變的,但大陸當局可以更細緻地與臺灣政府及民衆溝通說明;兩岸都應當相互尊重,在兩岸和平發展期,彼此在制訂涉及對方的政策法令時,應多考慮對方人民的感受,避免傷害彼此情感與互信。中華民國在臺灣內、外生存的空間越來越微弱,兩岸都必須認識到當中華民國消失,恐怕兩岸關係的唯一聯繫的紐帶也將不復存在;未來,大陸勢將通過更多涉及臺灣的法律及規範,在程序及實質上可以做得更完善,但必須尊重臺灣民意觀感及顧及臺灣民衆感情,兩岸關係才能穩定和平發展,才能持續走下去,走的更穩、更健全。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