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 課稅比照國內稅制

5月報稅季來臨,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法人、自然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臺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但如在大陸當地已繳納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官員表示,目前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因此我國民衆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臺抵稅。

但官員也提醒,若臺商個人同時符合臺灣、大陸稅務居民資格,因爲臺陸雙邊稅率不同,我國民衆、企業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陸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到臺灣地區所得;但如果大陸繳納稅負較臺灣低,回臺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現行大陸地區個人所得稅負爲3%~45%,企業所得稅負爲25%,包括當地企業與個人,還有在大陸待滿183天的外籍臺港澳人士、臺港澳企業在大陸子公司分公司等皆適用。

而我國個人綜所稅率爲5%~40%,企業營所稅率則爲20%,若企業總部設置在臺灣即爲我國稅籍,而個人爲臺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臺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同樣會被視爲臺灣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