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制電子煙油欲闖關 遭海巡查獲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布袋商港安檢所25日執行貨輪貨物安檢勤務時,查獲疑似來自大陸電子煙油。(海巡署第四岸巡隊提供)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布袋商港安檢所25日執行貨輪貨物安檢勤務時,查獲疑似來自大陸的電子煙油。(海巡署第四岸巡隊提供)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布袋商港安檢所25日執行貨輪貨物安檢勤務時,查獲疑似來自大陸的電子煙油18罐,共計約540毫升,全案依違反事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第四岸巡隊表示,昨天晚上在布袋商港執行擴大安檢勤務時,發現往來布袋、澎湖的貨輪裝載貨物中,有一盒外觀有大陸簡體字且包裝破舊包裹,安檢人員直覺可疑,查驗後發現裡面有罐裝疑似電子煙油18罐,每罐容量30ml,罐身標示及成份說明均爲簡體字,因註明含有尼古丁,後續由嘉義縣衛生局帶回進行鑑驗

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說明,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則屬僞藥禁藥,經查獲違法制造、輸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覈准擅自販賣、供應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