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財政部訂長庚條款 有效避免財團法人淪爲控股公司

財政部函釋上路後,醫院恐怕很難再當企業控股公司。(圖/記者嚴雲岑攝)財經中心綜合報導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將禁止財團法人事業回購捐贈事業的股票並將固定比率收入投入創設目的相關活動,否則不能享有免稅優惠預計可有效避免財團法人變成企業的控股公司。財政部表示,若各界無太大阻礙,該函釋將於60天后施行。

各界認爲,這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函釋起因於去(2017)年10月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爆料長庚醫院成爲臺塑控股公司,每年公司的股利所得上百億元還免稅,財政部爲修補課稅漏洞而修法,外界也將之稱爲「長庚條款」。日前黃國昌指出,長庚醫院爲醫療財團法人,資產新臺幣3,953億8,779萬元,固定資產卻只有652億1,191萬元,其他都是基金或股票,儼然成爲臺塑集團的控股公司。不僅如此,黃國昌進一步表示,長庚醫院獲利上百億,藉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掌控17家醫院、診所,根據其2016年公開財報,全年「醫務利益(醫務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僅3億2,154萬元,但股利所得卻高達114億1,700萬元,這部分卻因爲醫療法人的租稅優惠,可完全免稅。

由於所得稅第42條規定,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可不計入所得額課徵綜所稅;此外,對於財團法人非屬銷售勞務貨物的收入,也訂有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只要符合免稅標準中訂定的9項規範即可免徵,黃國昌批評,業界會計師大多都知道該如何避免落入應課稅範圍,財政部不該讓財團繼續鑽漏洞,以維護租稅公平

當時財政部長許虞哲迴應,財團法人必須同時符合9項免稅標準,纔可免徵所得稅,他也允諾擴大檢討相關財團法人免稅標準,以免成爲財團法人避稅工具,也在近幾日推出其適用標準。

財政部此次調整的函釋內容中,除了禁止財團法人事業回購捐贈事業的股票外,也要求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或各項成本,都必須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爲必要並符合比率標準,纔可享有當年度收入免稅優惠。在比率部分,年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者,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必須高於收入的6成纔有免稅優惠;年收入總額介於新臺幣5,000萬元與1億元者須高於7成;年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者須高於8成。不過當年度結餘款若在50萬元以下,則考量營運狀況、不受上述門檻的限制。

至於全國財團法人家數,初估至少上千家、規模上兆元以上。根據衛福部資料統計,營運中的醫療財團法人有53家,淨值合計5,000多億;其中規模最大的前3家,依序是長庚醫院3,000多億元、慈濟醫院300多億元、以及亞東醫院200多億元,各界認爲,若此次函釋上路後,這3家醫院恐怕將首當其衝受到影響。▼外界認爲,財政部的函釋起因於補足財團法人的課稅漏洞,並稱之爲「長庚條款」。(圖/基隆長庚醫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