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翁茂鍾服社會勞動 時效完成檢方不能撤銷

翁茂鍾。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案遭判刑1年確定後,獲准可易服社會勞動,但他因與員警串通造假遭檢方撤銷社會勞動處分,他不服提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行刑權時效在2018年已完成,檢方撤銷處不合法、裁定撤銷。可抗告。

翁茂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高院分別判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011年10月24日判刑確定,由臺南地檢署代執行,檢方覈准易服社會勞動,原刑期366天折算應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爲2196小時。

2012年1月3日起算後,臺南地檢署觀護人在同年10月30日以臺南地檢署社會勞動工作日誌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爲憑,認翁茂鍾已履行時數計2196小時,籤請結案。

後來,檢方認定翁的社會勞動內容、時數之公文書不實,臺南地檢署在今年5月24日提起公訴,臺南地方法院判刑2年2月;執行檢察官也撤銷翁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翁不服聲請異議。

高院認爲,本案之行刑權時效在2018年間完成,但檢察官卻於今年5月28日及同年6月9日撤銷社會勞動、執行刑罰之指揮,因國家之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檢察官執行處分遭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