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庫解套 理不直 法不通

扁珍國務機要費貪污案昨日逆轉改判無罪,從公佈的判決摘要資料中可發現,高院合議庭援引馬英九臺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的「大水庫理論影子,爲扁家解套,但扁馬兩案情節不同,能否類比援引?不無疑問。

扁珍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到高院更一審貪污無罪,刑度落差之大,只能用驚奇形容

雖說合議庭一再強調,不是用大水庫理論,強調是從事實實質認定,但從判決主要理由,扁八年總統任內,廿一件機密外交與犒賞饋贈支出,共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元,多於檢方起訴指稱詐領的國務費一億零四百五十三萬多元,顯然「支出大於收入」,如此見解,怎麼不是大水庫?

所謂的「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見解,是指金錢本質沒有記名,故金錢無法特定,就無法具體指出「那些錢是特別費,那些不是」。

因此,以領據覈銷的特別費,在不須具體單據發票下,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爲是符合特別費的支出。

箇中關鍵,必須取得金錢後,從自己的財產中支出相對額度的金錢,才能收支相抵。取得金錢後,若從別人的口袋中支出,在收入和支出非源於同一人下,就無法收支相抵。

法界人士指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由於沒有記帳,即無記名,故金錢無法特定,在「公私款混同」後,基於收支相抵,在支出大於收入下,才獲判無罪定讞。

陳水扁的國務費案,情況並非如此,雖然也有公私款混同,但從陳鎮慧處查扣的隨身碟內帳冊,可發現國務費的使用,詳細記帳,相關國務費款項就變成「特定之物」,就不能援引大水庫理論,單從收支相抵的角度檢視。

何況,首長特別費是法律明確規定,國務機要費卻沒有法律明定是總統的「特別費」,二者性質本就不同。

最叫人訝異的,是合議庭絲毫不去論述國務費的性質,只從所謂的單純事實去認定公款收支。如此切割,就可不去探究扁家公款挪爲「勇哥飼料開銷、繳交房屋稅、致中交通罰單保險費和購買私人物品等私人開銷,一分爲二,再以大水庫理論爲扁珍解套。

這樣的判決,法界實務人士直言,不單國人觀感不佳,恐怕未來被最高法院撤銷,再發回更審的可能性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