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癱人者判「被打癱」 沙國以牙還牙律法引爭議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沙烏地阿拉伯一名男子年輕時與朋友發生爭執,盛怒之下持刀對方傷至癱瘓,如今他已坐牢10年,但因爲賠不起「血錢」,被法院判處「打斷脊椎」作爲懲罰。據瞭解,沙國奉行伊斯蘭律法,儘管屬於少數,偶爾還是會出現這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判決。

▼沙烏地阿拉伯「以牙還牙」律法,打癱人者判被打癱,示意圖。(圖/取自nomorecocktails)

兇手阿卡瓦希爾(Ali Al-Khawahir)14歲時與朋友吵架,拿刀刺傷對方脊椎骨導致癱瘓。當時被害人要求阿卡瓦希爾賠償200萬里亞爾(約臺幣1590萬元)作爲「血錢」,後來降到100萬里亞爾,可是他仍然賠不出來。

根據沙國「以牙還牙」的法律受害者可以要求對施害者處以同樣傷害作爲懲罰。在這個案例中,阿卡瓦希爾很可能會被執法者刀子切斷脊椎骨,讓下半身完全癱瘓。

國際特赦組織嚴厲譴責這項判決,稱這種處罰方式「令人髮指」,希望沙國當局尊重國際法律,並進一步立法消除這類殘忍手段。另外,沙國的死刑執行率相當高,僅次於中國大陸伊朗,最常見的方式爲公開斬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