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2款除溼機能源效率廣告不實 遭公平會開罰20萬

▲大同公司2款除溼機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遭罰20萬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9)日開會決議,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刊載大同TDH-121MB及TDH-460B除溼機商,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同公司在今年1月1日至3月20日,於網站刊載TDH-121MB及TDH-460B除溼機商品,宣稱「一級能效」、「能源效率1級能效」、「本產品能源效率爲第1級」,讓人覺得商品獲經濟部能源局覈准登錄爲能源效率第1級。

不過依現行「除溼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公平會指出,自今年1月1日起,這項商品覈准登錄的能源效率等級爲第3級。

公平會考量家電商品的能源效率等級,足以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大同公司的標示足以引起一般大衆對廣告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呼籲,經濟部已修訂除溼機及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業者於廣告宣稱能源效率等級若與現行覈定不符,構成虛僞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也將違反規定。

根據統計,截至12月19日止,公平會已陸續處分16件能源效率廣告不實案,共計裁罰275萬元罰鍰,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應注意包括於網站上刊載的廣告文宣的能源效率級別是否真實,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