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惹爭議 何美玥憂掀經營權戰火 籲補破網

大同經營權之爭,近日進入短兵相接,公司法173條之1所謂「大同條款修正案,更引市場注目。據悉,政院版缺乏對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權限」的適當約束,恐掀企業經營權爭奪戰遍地烽火產官學紛建言周延配套,醞釀在立院黨團協商緊急「補破網」,防範亂象橫生。

大同經營權之爭進入白熱化,近日市場派以持股3%且逾一年要求大同董事會召開股臨會,討論現增等重大議案兩派人馬爭持不下,公司法所謂「大同條款」動向,備受企業高度關切。

據悉,不僅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公開表態反對此一條款,前經長總統府國策顧問何美玥、國內併購大師黃日燦法界人士,都認爲政院版缺乏配套,一旦立法,恐天下大亂,紛向府院建議應研商補救之道,否則窒礙難行

何美玥指出,持股50%以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權利,的確是市場公平遊戲規則,但未約束如何召開,恐會掀起市場亂象。她說,50%股東隨時存在,若沒有人認定,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推翻公司派,改選新任董監事董事長雙方可能因各持己見「鬧雙包」。

其次,持股過半股權多久可以召開一次股東臨時會,政院版並未約束,一旦週週或月月召開,經營權勢必動盪不安,企業無法穩定經營。何美玥認爲,應規定有權召開臨股會的股東,召開後半年內或一定期間不得再要求,或明訂過半股東應請求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若拒不召開,政府有準駁的程序

何美玥說,若過半股東權利漫無限制,可能衍生關鍵少數遊走在公司派與市場派之間,企業被少數綁架,經營權隨時飽受威脅,公司經營階層不穩,商業信用將受挑戰,而公司借貸經營者責任也應釐清。她強調,過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臨時會應有合理約束,權利義務應明訂清楚,否則形同把全臺灣公司丟至戰場,只丟一把刀,讓董事會與股東自相殘殺。

黃日燦也認爲,大同條款設計站在公司派不好,站在市場派是合理的,但不能毫無約束,公司經營授權董事會,過半股東不能一天到晚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應設計更細膩,實務面纔可行,例如明訂那些重要議題不能等待,股權過半股東纔有權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以利企業穩定經營。

有人一再拿陸資當大同條款的擋箭牌,反對增訂有利市場派法條,但法界人士說,陸資來臺投資,股權逾三成投審會就會把關,過半根本不可能,倒是像臺積外資法人股權過半,未來外資若要搶經營權,並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