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帶女學生上摩鐵挨告 她求情「給他一次機會」判緩刑

桃園市李姓男子前年在桃園市某國中擔任代課老師,竟帶女學生多次上摩鐵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李姓男子前年擔任國中代課老師時,與班上一名女學生產生戀情,李私下帶女學生上摩鐵或在住處發生5次性行爲李於半年後離職,女學生嚮導師訴苦揭露這段不正常師生戀,女學生家長則向桃檢提告,李偵訊時坦承犯行並向女學生家長道歉認錯達成和解,女學生向法官求情給老師一次機會,桃園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刑2年、緩刑5年,本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未婚的26歲李姓男子於2017年在桃園市某國中擔任代課老師,當時與一名未滿14歲女學生私下交往成爲男女朋友,同年2、3月間以平均每週1次、前後共5次帶女學生上摩鐵或在老師住處發生關係,李任教半年後因故離職,2人連絡見面機會驟減,女學生於去年5月嚮導師訴苦爲情所困,才揭露與李交往情事校方獲悉後主動成立性平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後,通報李師爲不得聘任教職人員,女學生家長也提出妨害性自主之訴。檢警偵訊時,李坦承所有犯行,也私下向女學生與家長道歉,雙方亦達成和解;女學生在法庭上也向法官求情,希望給老師一次機會。

桃園地院酌量李並無前科、雙方當時系男女朋友關係,未使用暴力手段,依妨害性自主判刑2年、緩刑5年,另需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市府教育局指出,校方於去年5月24日召開性平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後決議性侵害屬實,李已於前年3月離職,依《教師法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覈定後,列爲教育人員任用條款之不得聘任之人員;女學生已於國中畢業,教育局已商請就讀學校對學生進行關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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