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分”危害不可小覷(縱橫)

不久前,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建議稿中明確了對“代扣分”行爲的懲處。從組織他人實施“代扣分”的組織者,到實際替他人“扣分”的參與者,再到請他人代爲銷分的實際違法者,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形成了對相關違法行爲的全鏈條治理。

開車上路司機,除了怕罰款,對“扣分”也十分在意,甚至有人“寧可多罰錢,不願多扣分”,因爲駕照被扣滿12分就要重新參加培訓,並且需要通過駕照考試方可再開車上路。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對警示、教育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約束矯正其駕駛行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代扣分”行爲的出現,以及由其衍生出的買賣交通違法記分“非法中介”,讓累積記分制度的作用打了折扣。

在“非法中介”的協助下,少數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司機只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就可以消除所扣的記分,一些司機通過“代扣分”將“盈餘”記分變現,而“非法中介”則藉此賺取不義之財。看似各取所需的“共贏”,讓少數駕駛者用金錢爲交通違法行爲開路,勢必在日常駕駛行爲中更加有恃無恐,給社會增加了交通安全風險危害不可小覷。

如今,身份信息識別等技術手段已被廣泛運用交通部門對“代扣分”的打擊治理,但“代扣分”行爲仍未得到根治。歸根結底還是違法成本低,並且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沒有針對“代扣分”處罰的相關規定,僅個別地方性法規進行了規制。在法律中缺乏明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導致各地對此類行爲處理標準不一,難以形成有效治理。

此次建議稿中明確了對“代扣分”行爲的懲處標準,如對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爲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再如,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爲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明確了對“代扣分”行爲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對參與違法行爲中的各方形成震懾,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相信相關法律必將爲治理不法行爲提供助力,更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摘編自《雲南日報》,原題爲《打擊“代扣分”保障交通安全》)

人民日報 》( 2021年05月17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