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厚之/官員不定期寫社論vs.學者固定寫專欄 哪個嚴重?

管中閔。(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單厚之/資深媒體人,曾任職中時、聯合、蘋果、壹週刊、三立新聞網、明日報、TVBS週刊...等多家媒體。

管中閔才就任臺大校長沒幾天,監察院昨天突然通過對管中閔的彈劾案,認定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的行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規定。管中閔律師團則發出聲明,指銓敘部早已表明專欄「爲法所不禁」,監院的彈劾於法無據。

媒體爲了提供讀者專業的觀念和看法,跟學者專家邀稿、找學者專家寫專欄、被動接受學者專家的投書,都是已經行之有年的事。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應該也還會是如此。

因爲此事無可避免,而且對社會有益,所以民國32年的司法院字2508號函釋就明白指出,「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爲了彈劾管中閔,監察院昨天引用的條文跟解釋都繞來繞去。《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的是「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則是「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按理講,如果要指控管中閔違法兼職,理當用的是第13條,但因爲此路明顯不通,所以提案監委用了第14條,認定管中閔是「固定、持續、長期」的兼職。

監委並認爲,管中閔匿名寫社論,有利益衝突、損害政務官尊嚴的疑慮。監委王幼玲並以國發會前主委劉憶如也在壹週刊寫稿、但屬具名專欄爲例;似乎認爲如果具名就沒有問題。但在實務上,學者寫的社論,媒體未必都會照單全收,專欄比社論更可能符合「固定、持續、長期」的條件。

學者、官員階段

管中閔寫稿這件事,可以分成學者跟官員兩階段來探討。正如前面提到的,學者寫稿其實是對社會有益的事,不僅不應限制,還應該鼓勵。但如果按照這個彈劾案的標準,所有有兼行政職(系主任、院長之類)的教師,都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範圍,只要「固定、持續、長期」寫稿,都有被彈劾的可能。

至於官員寫社論的部分,其實確有監督與被監督者角色衝突的問題。官員面對鏡頭時被媒體監督,晚上回家寫稿卻又變成監督官員的媒體。新聞界以前就曾經傳過,某學者擔任媒體的主筆入閣之後仍繼續寫社論,遇到同僚與自己意見相左時就用社論伺候,其他政務官只能「啞巴吃黃連」。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監委並沒有查出《壹週刊》究竟哪些社論是出於管中閔之手,究竟有沒有角色衝突的問題。而即便有倫理上的疑慮,從法律面來講,政務官不定期寫社論、跟系主任固定寫專欄,後者的情節還應該更嚴重一些。

政治操作?

監院這次彈劾的問題,並不僅在法律的引用和見解。真正嚴重的是背後明顯有政治操作的痕跡。這次媒體對此案的報導,每一家都把監委分成馬英九人馬跟蔡英文人馬,在媒體的眼中,這些監委已經變成一黨、一人的打手。什麼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都是放屁。

根據媒體報導,監院的彈劾審查會是按照委員院會座位號排序,每次通知13個委員參加,委員不克出席時才依序通知其他監委遞補。院方在詢問監委時,並不爲告知彈劾案件爲何。結果是被通知到的「馬系」監委有5人請假,而被通知的6名「英系」監委則全部出席,最後「英系」取得人數優勢,主導通過彈劾案。

對照之前監院通過對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彈劾案時,蔡崇義、王幼玲等6名英系監委,在現場發放「協同意見書」的動作。這些監委們,已經是把監察院當作立法院在玩,搞私下串連、搞議事突襲,爲達目的不擇手段。這些監委可以再誇張一點,乾脆直接成立「監察院民進黨團」,可以更光明正大的幹。

帳會算在民進黨頭上

因爲「東廠」案下臺的前促轉會主委張天欽曾說過,「要先把子彈準備好,間接影射殺傷力最強了。」如今的「英系」監委們,做的正是提供子彈、影射的工作,完全不顧國家、人民付託,一心只想到怎樣讓綠營的立委、名嘴接手發揮。

明明已經有張天欽、陳英鈐的例子,綠營還是一堆人毫不在乎、前仆後繼,甘爲民進黨的馬前卒。他們以爲,最壞不過是監院、臺大兩敗俱傷,但事實上,所有的帳都會被算在民進黨頭上;所有的傷,都傷到蔡英文政府。

新上任的民進黨秘書長羅文嘉說,民進黨的問題是「品牌形象快速墮落」,所以市場受到影響。這些不在乎形象的人,就是問題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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