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闖關 國民黨應提釋憲

由於黨產條例已被政客炒作成爲一灘政治口水;立法院則被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挾持,早將國民黨的黨產指責爲過街老鼠,以致國民黨不敢進行正面辯論。然而對於黨產條例所涉如此嚴重的違憲錯誤,筆者仍願再就程序性的補救之道提出建言。

國會錯誤立法的把關機制有三:一是程序委員會的審查與拒絕交付院會審議;二是院會二讀及三讀的違憲辯論;三是完成立法以後的聲請大法官釋憲而宣告法律失效。況且,國民黨立委在院會三讀程序中,仍可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2項要求院會決議:停止立法審議暨提前聲請釋憲。

分就以上三種機制說明。首先,國會或各級議會設置程序委員會的功能厥在,爲防止違憲錯誤的法律案進行把關。依照憲政體制及立法法理,議會法律案的立法標的必須符合憲法要件;例如上述違背「個案法律禁止原則、人民權利合憲保護原則暨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的違憲法案,立法院均應經由程序委員會的審查而予以拒斥交付院會審議。

如今國民黨未能在程序委員會發揮審查與把關功能,聽任民進黨操持程序委員會交付院會審查。此時,二讀會即應進行黨產條例的逐條審查;國民黨則可藉由二讀審查的法理論述向全民指出:黨產條例的違憲條文所在。

立法院已因政黨協商破局而將本草案交付22日臨時會的二讀程序。此時,國民黨即可藉由院會二讀程序中,針對每一個違憲條文部分,在院會上與民進黨及時力黨團進行逐條討論的「憲法辯論」。國民黨仍可以留下違憲辯論的國會紀錄,進而做爲在三讀程序中進行第二次的違憲審查暨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2項請求院會決議:停止本案立法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後,如果立法院強渡關山而完成本案立法,此時,國民黨則仍可單獨聲請釋憲而由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違憲失效。

黨產條例是一場違逆民主憲政體制的荒誕立法,朝野政黨仍有充裕的空間與智慧可以去做最妥適的權處。臺灣的政黨政治固已就黨產議題獲致可堪讚許的良性競爭;奈何民進黨在全面執政後,竟舍正途不由而採最激烈的違憲立法,招致政黨清算鬥爭的譏議暨引發社會更大的動盪,豈是治國謀政之道?(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