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針對國民黨立法、調查 大法官:通通合憲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司法法官於28日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做出釋字793號解釋,最後宣告完全合憲。其中有爭議的該法針對國民黨立法有違平等原則?追訴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黨產會調查、聽證等權力有爲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宣告,全都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793號不當黨產條例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本案因民進黨政府2016年通過《黨產條例》後,併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黨產會隨即對國民黨與其下的中投公司、欣裕臺公司等,做出多項處分。國民黨等組織則打起行政官司反制,案件均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審判北高行法官認爲《黨產條例》多條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明確性、比例性等多項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決定召開憲法法庭公開辯論,並做成釋字793號解釋。本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所有條文並無違憲,頗令外界驚訝。而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認爲我國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總統權力明顯擴大」、「致使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

在這個前提之下,大法官認爲解嚴後「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覆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所以聲請理由質疑《黨產條例》由法律位階規範制定,是否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大法官認爲「《黨產條例》目的在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其相關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縱涉及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自非憲法所不許。」

另外聲請理由提到《黨產條例》是否針對國民黨而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認爲在《黨產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下,確實「會發生事實上系以中國國民黨爲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對象。」但大法官也認爲,「中國國民黨於長期執政期間,經由撥歸經營日產、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之補助、轉帳撥用、贈與等方式,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或經政府准許黨營事業特權經營特定業務等途徑,取得大量資產,致其在透過選舉爭取執政機會上,與其他政黨相較,仍擁有不公平之優勢競爭地位。此等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予以回覆,俾建立政黨得爲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至於聲請理由認爲《黨產條例》規範的「附隨組織」不夠明確,大法官回答「政黨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其與特定政黨間之前述密切關係,應爲其等所充分知悉。」而《黨產條例》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大法官認爲這些政黨取得的利益「系源自戒嚴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下黨國不分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另外黨產會有調查、聽證等權力,是否違反司法、立法、行政的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則說「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爲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右)。(圖/記者林敬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