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規已有排黑條款 吳怡農坦言落實有瑕疵

民進黨黨部主委吳怡農主持黨務改革說明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民進黨臺北市黨部前評委召集人趙映光之子趙介佑,因涉毒品案被聲押,北市黨部火速開除其黨籍,挽救黨的形象。臺北市黨部主委吳怡農5日召開記者會,強調民進黨章對要入黨者、黨員已有嚴格規定,但他坦言,「在落實上的確有瑕疵」,目前只要有發現,該除名的就除名,一定會落實,將更加嚴格審查入黨。

吳怡農表示,過去入黨時,採用填寫申請書、具結的方式,由地方黨部各自審查,未來應朝向建構查詢系統黨中央可以隨時主動查覈,透過網路資訊輔以人工確認,建立系統化有效率的查覈系統。

吳怡農說,臺北市有2萬5000位黨員,這樣的查覈雖然過程繁複,但吳怡農強調,必須這麼做,這次的事件,就是因爲少數違法營私的人,讓全體正派、正直的黨員,蒙受污名。我們希望藉由這樣的機制,還給民進黨員一個清白。

吳怡農也提到,有3位律師的加入顧問團,分別是遊琦俊林俊宏以及黃柏彰,在專業律師顧問協助下,兼顧保障人權、保護個人資訊,完善審查制度。同時,市黨部會增設一個檢舉窗口,若民衆發現有黨員於入黨後涉及犯罪行爲,歡迎協助我們找出害羣之馬。

吳怡農說,當初投入市黨部主委的選舉,就是想要響應蔡英文主席的號召,希望更多新人蔘與黨務,讓民進黨落實開放政黨、組成能更反映社會結構。透過這次事件,也看到這工作更加重要,最基層的黨員在民進黨最低落的時候,陪着黨沒有離開,現在最重要的工作是看清問題、解決問題,纔不會辜負基層黨員的期待。

民進黨規嚴審入黨 12條規定排黑

根據民進黨內部的入黨辦法,其第二條規定,凡年滿18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無下列情事,現居住於國內者,均得按本辦法所訂各項手續申請爲本黨黨員:第1,參加犯罪組織。第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

而《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9條則規定,黨員加入本黨連續滿2年者,始具選舉權被選舉權;但第1類黨職之黨主席選舉,如有重大情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者,得放寬選舉人之入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黨員遷移黨籍未滿1年者,僅具第1類黨職人員選舉之被選舉權,並應於原黨籍所在黨部行使選舉權。

至於參選資格,民進黨規羅列12項規定限制,確保參與黨職選舉者的背景無礙。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2.曾犯貪污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刑法第76條情形已滿15年者,不在此限。

3.曾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搶奪強盜、或恐嚇擄人勒贖之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或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之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刑法第76條情形已滿10年者,不在此限。4.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或刑法有關侵佔、詐欺背信之罪,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經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已滿10年,或有刑法第76條情形已滿10年者,不在此限。

5.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之罪或刑法第6章妨害投票罪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05條、第108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91條、第93條及刑法第147條、第148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6.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或於緩刑期間者。7.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8.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

9.曾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10.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1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1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