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相撞當場和解「無肇責」 駕駛拒賠2.1萬維修費反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潘姓男子去年5月間基隆正濱漁港倒車對撞雙方當場和解,他事後要求賠償2萬1500元的修車費對方卻不理會,這才氣得一狀告法院。雖然潘男主張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爲,和解書上載明「雙方互相通知保險公司以作後續的賠償」,可見兩方均須負責,因此裁定應賠償1萬750元。

張男與潘男在倒車時相撞。(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下同)

張男在判決書的主張中提到,當天自己開車到正濱漁港,兩人剛好都在倒車,潘男沒有注意周遭狀況而撞上,雙方約定事後各自聯絡保險公司處理,對方也當場承諾願意賠償損害,後來他把車子送去維修,估價維修金額爲2萬1500元,沒想到要求給付修車費卻被無視,這才決定提告求償。

但潘男答辯,自己在這件車禍事故中沒有肇事責任,「我在倒車時有發現他(張男)也在倒車,我就立即煞車,他卻沒有,兩車纔會對撞。因爲我有保險,所以纔會在警察處理時陳述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兩人和解並約定相互聯絡保險公司處理,潘男事後卻堅稱自己沒有肇責拒賠。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和解書上記載,「張男於漁港內道路欲過彎,但因角度問題及閃避行人遂往後倒車,並因此擦撞潘男駕駛的車輛,雙方互相通知保險公司以作後續賠償」,顯然兩人都自願讓步,同意共同分攤損害,因此不採信潘男的說詞

不過,法官也強調,雙方約定既稱爲「互相」,可認定這起事故兩人須負的責任以及過失比例各半,非僅可歸責於單方,加上和解契約成立在先,兩邊都應該受契約之約束,縱使有不利益結果,也不能事後翻異,張男也只能請求半數的維修費,最後裁定潘男應賠償1萬750元的費用,其餘部分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