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無強佔公署罪?

吳景欽

針對學生進佔立法院的行爲,馬總統已明確表達會以強佔公署等罪爲究責之決心。只是學生到底犯何罪、是否有強佔公署罪存在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1944年爲因應戰時的需要,當時的政府即頒佈《懲治盜匪條例》,藉由重刑政策以來嚇阻犯罪,尤其是第2條第1項所列的10款盜匪行爲,更屬唯一死刑,所謂強佔公署罪,即出現在此條項的第2款中。原本《懲治盜匪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爲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1957年,立法者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狀態,將之轉變爲常態法,這也使《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成爲戒嚴時代最讓人聞之喪膽的條文

雖然《懲治盜匪條例》屬憲法下的違章建築,且因構成要件含糊致爲人所詬病,卻要到2002年才遭廢止。所以就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份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依此而論,學生因不是現役軍人,故佔領立院的行爲,並不可能觸犯此重罪,頂多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法定刑爲一年以下的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只是立法院既然是民意機關,則就人民而言,是否可算是侵入「他人」之建築物,就會產生疑問。惟不管如何詮釋此條文,在進攻立法院時,警察基於維護立法院的安全與秩序,不可能不加以攔阻,學生就會涉及妨礙公務、毀損公物及侮辱公署等罪。則於此時,是否可以立法失能及爲維護憲法民主原則,即公民不服從之理,致來阻卻犯罪的不法性呢?

由於公民不服從,雖抱持着爲國家、爲人民的良善動機,但畢竟公民不服從乃基於天賦人權,而非實定法之權利,再加以其內容空泛且模糊,與法律所要求的明確性原則不符,致難以之爲阻卻違法的事由。且既然公民不服從者的目的,就是爲維護更高位階的法律價值而不惜觸犯下位法若真予以免除刑責,反違背其在彰顯不公、不義政策的初衷,致會產生相當大的矛盾。

而不管公民不服從可否阻卻不法,也肯定是由法官,而非警察來判斷。只是學生並非現行犯,再加以尊重國會自主權之故,除非得立法院長同意,否則警察並無權進入議場內爲逮捕,而僅能將相關卷證函送檢察官處理。如此的結果,就易使佔領立法院的行爲,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若有任何人,如張安樂,以爲人民奪回議會爲由,想帶領羣衆進佔立法院,警察就算暫時爲制止,亦會遭「他們可以、爲何我們不行」之指責,公權力就得面對不斷受挑戰考驗

總之,執政者若一味強調法律的究責,而不思解決此僵局,不僅使民衆對立更爲加深,警察亦將無所適從致面臨嚴重的執法衝突,整個社會就有陷入無規範危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