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對女同婚敗訴理由曝光 法官:有漏洞也無法越權處理

北高行今判樑宗慧(左2)與朱姵諠(左1)敗訴。(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女同志樑宗慧、朱姵諠3年前與其他同性伴侶集體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原告之訴駁回,法官認爲,現行民法婚姻規定建構在「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目的結合關係,在立法或修法前,行政機關並無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法令依據,「2年內修法之義務」爲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越權逕爲填補處理。

北高行合議庭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民法上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違憲,應由立法機關於該號解釋公佈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性別二人爲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官解釋,現行民法婚姻規定,系建構在「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結合關係,並無同性結合關係之法律規範,在立法或修法前,規範不足之狀態仍存在,行政機關在現行法律未規範之情形下,並無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法令依據,「2年內修法之義務」爲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越權逕爲填補處理。

另外,法官還指出,這段過渡期間由戶政機關提供同性伴侶註記服務,如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相關登記,雖然同性伴侶註記固然效力不同於結婚登記,但得作爲如醫療法第63條至第65條所稱「關係人」之證明,顯示戶政機關已積極於此過渡期間,提供友善之權宜措施,供同性伴侶利用,以維護其等應有權益,迨同性婚姻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