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寶貴婦」賣7.5億豪宅...拿110萬支票還債!交易失敗遭控侵佔 判決出爐

陸女遭控侵佔,被判無罪。(圖/意圖,非本案/記者徐斌慎攝)

記者林昱萱/臺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經人提起有「帝寶貴婦」之稱的陸女的房地後,想要以低價購入,因此委託代書聯繫買房,並請會計開了2張總價值110萬餘元的支票,代繳陸女先前墊付之銀行房貸利息臺灣金服公司服務費用,不過雙方之後交易失敗,但陸女已先將支票拿去支付債務,因此遭到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爲,無法認定陸女知道於正式契約籤立前不得挪用支票,因此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陳男於2016年12月間,欲以低價購入該帝寶房地,因此委由代書聯繫房地買賣事宜,並約定於2017年1月16日,到鄭姓男子的辦公室談論購屋細節,而他認爲該屋已設定第二、三順位抵押權產權複雜,因此希望透過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承作,並開了2張總價值110萬6968元的支票,分別代繳陸女先前墊付的銀行房貸利息、臺灣金服公司的服務費用。

檢方認爲,在買賣契約正式籤立前,不應提示係爭支票,陸女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當日簽收係爭支票後,隨即在上址辦公室將係爭支票交予鄭男,做爲清償債務,因此認爲她涉嫌侵佔。對此,陸女表示,曾簽收係爭支票並交予鄭男,但堅決否認有犯下侵佔的犯行,而她辯稱,自己於美國經鄭男通知該屋可出售,因此返國簽約,而自己認爲2017年1月16時,就已經談定了,只是約還沒簽,如果沒有意願買,陳男爲何要給自己支票。

另外,鄭男也證稱,當時是談好價錢才請被陸女回來,而自己請她回來時,也是說房子賣成了,請她回來簽約。對此,法官勘驗鄭男、代書等人的證詞後認爲,檢察官的舉證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能形成被告有罪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因此判陸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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