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硬要回饋金? 苗栗、雲林遭監察院點名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監察院4日通過由7名監委共同提出的調查報告,內文指出,地方政府團體轄內大型工業建設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活動民衆所需,卻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並點名苗栗雲林都有這樣的狀況。▲監察院。(圖/本報資料照)7名監委包括李復甸馬秀如、錢林慧君餘騰芳程仁宏楊美鈴、劉玉山同時調查,陣仗浩大。楊美鈴指出,本案對健全政府管理機制與提升政府廉能形象重要性,以及監察院對本案關注與投入程度,「就本案高達7位監委參與調查的人數,不言自明。」監察院經過多次函詢座談約詢後,認定地方政府與團體強行攤派,向企業索討「不樂之捐」,決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並檢討改進。內文則點名苗栗縣政府曾針對臺電公司通霄廠興建計劃及其擴建計劃,在建廠前,要求臺電撥付1億多元的「建廠前置協助金」給通霄鎮公所縣政府;另外雲林縣政府自94年以來,更主動要求臺塑集團捐款,金額達26億餘元,甚至超過雲林縣收受企業捐款總金額的98%。監委指出,雲林縣甚至在臺塑六輕工業區工安事故最爲頻繁的敏感時刻,甘冒「瓜田李下」之嫌,主動向臺塑石化公司提出內容有欠具體、周詳之「10億元需用計劃」,根本與「敦親睦鄰及環境補償用途」無關,招致部分民衆認爲有「變相勒索」之疑慮。調查報告批評,回饋、補償全數列爲費用損傷稅基,降低各該營利事業應納稅額,造成國稅流失,政府對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應要求完全消除污染,完善環境保護,而非以回饋金錢消極應付。監察院今日通過調查報告後,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要求在2個內將改善措施結果函覆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