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買公設保留地「捐贈抵稅」 政院配合釋憲修法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財政部爲防堵高所得者低價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抵稅的「套利」行爲,以「解釋令」規範列舉扣除額之計算,要求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而爲符合大法官的解釋,行政院10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賦予規範法源依據。

▼過去高所得者在報稅時往往有許多「撇步」,但財政部也有反制措施。(資料畫面/取自網路)

行政院陳沖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是爲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5號的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定明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標準。他並要求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期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政體制。而財政部則指出,民國92年之前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時有人低價賣給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贈給地方政府抵稅,依當時的公告現值可抵40%,因而產生套利行爲;後來財政部以「解釋令」規範列舉扣除額之計算,要求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

經過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爲因應大法官解釋意旨,財政部也針對此現象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增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爲準。

而對於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系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覈定之,並授權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訂定標準,俾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防止租稅套利,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