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法執照張數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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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本週四(28日)將拍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採特許申請制,不限產業類別參與,也不限特許執照張數,凡符合資本額三億元門檻要件銀行中華郵政、悠遊卡等電子票證業,均準做電子支付服務。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3億元,儲值匯款上限各爲3萬元,專法上路後,業者跨境、跨產業和跨虛實結合,可望搶食上千億元龐大支付商機。第三方支付專法一大特色設計彈性條款,例如經營業務範圍保留「其他」條款,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強調,未來凡是國外開放從事業務,金管會將立即檢討開放;另儲值上限及會員間匯款上限將依社會經濟情勢隨時檢討。其中開放業務主要有三大類,包括一、有實質交易代理收付業務;二、儲值業務(允許外幣);三、無實質交易帳戶資金移轉業務(會員間帳戶匯款轉帳)。此外,保留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業務」,以因應科技發展需求;每項業務均允許線上到線下(O2O)的交易型態;央行並要求不能單獨開放匯款業務,需以經營代收付爲前提。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針對網購交易代收代付業務,未達一定金額規模不全面納入專法管理,以免衝擊既有經營的小商家權益。但網購收付多少金額才需特許?官員說,新加坡訂定收付5、6億元臺幣才予管理,國內業者建議從數千萬至十幾億元不等,金管會將市調後與業者研商納入專法管理門檻。電子支付機構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資本額爲3億元,符合相關條件,才能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取得特許執照經營電子支付服務。從事儲值業務者,金管會規定較嚴苛,要求其收取款項必須交付銀行信託,或由一家銀行履約保證。官員說,儲值業務收取資金不可任意挪動,也不能恣意投資,只容許從事低度風險投資,例購買政府公債、定存單、一般存款等,且限制炒股、炒房及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收益及孳息一定比例須提存至專戶,充當促銷活動、紅利或政府指定用途,回饋使用者。專法也允許國外業者來臺申請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例如大陸支付寶或美國的Paypel,可申請來臺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但外資陸資能否來臺,另依現行投資規定辦理,金管會將以兩岸對等開放評估是否對支付寶開放。專法實施前,已和大陸及境外機構合作跨境交易代結匯業者,允許在專法上路後六個月內緩衝期申報許可,目前經濟部評鑑允許約6家業者      本文轉自: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