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愛、網愛」 正宮沒輒?律師:肉體及精神外遇都侵害配偶權

律師林柏宏表示,《民法》侵害配偶權,不管是肉體或精神上外遇,危害婚姻權利及忠誠義務即成立。(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網路無遠弗屆,時下流行的「電愛」、「網愛」並非夫妻究責盲點。臺中1名正宮以丈夫與小三鹹溼line對話內容控告求償,獲賠60萬元。律師林柏宏分析表示,過去《刑法》通姦罪必須抓姦在牀、證據確鑿才成立,但《民法》侵害配偶權部分,只要能掌握另一半的肉體或精神外遇,危害婚姻權利及忠誠義務等事證,造成配偶精神上痛苦即能成立。

人夫與新歡在line上鹹溼「電愛」,正宮發現性愛歡愉對話怒告求償,人夫及小三都承認彼此情愫,但否認有性關係,辯稱僅以「電愛」方式純聊天,彌補兩人精神需求的消遣與慰藉。

但人夫與小三的鹹溼對話,連勘驗法官都認爲字裡行間充滿性愛歡愉,絕非單純虛構,聊到性愛之事不像單純虛構、天馬行空的幻想,以自由心證認定是實際體驗,法官並以精神外遇比起肉體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程度,恐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判人夫與小三連帶賠償60萬元。

律師林柏宏表示,因爲過去《刑法》通姦罪造成社會對通姦的刻板印象,通姦除罪化後,在《民法》侵害配偶權部分,在法律認定上,不論是肉體或精神上的外遇,只要行爲危害到配偶權力及忠誠義務等都成立,不一定必須發生實際性行爲。

林柏宏分析,「電愛」及「網愛」等網路遠距性愛,雖然沒有《刑法》對性交定義的性器接合,若能證明雙方心中曖昧已構成心理上的性交關係,此類精神不貞與看A片有所不同,已侵害到配偶權。